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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起诉要求房主C承担30%的选任过错责任。而法院最终认定,房主C将拆除工作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个人,存在选任过错,仅承担10%的责任。这起案件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原告A受雇于被告B,在被告C的房屋内进行拆除作业时受伤。被告C委托了上海杨浦区的于彩霞律师。于律师接手后,着手梳理案件事实和证据。
律师介入前,原告依据非工伤标准自行委托鉴定得出伤残结论。于彩霞律师申请法院重新鉴定,补充提交了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的鉴定结果,最终认定不构成伤残。此前原告持有的单方面鉴定结果可能会让被告C承担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约17.8万元),而经律师补充证据后,成功避免了这一损失。
原告方认为被告C应承担主要责任。但实际程序结果是,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与B之间形成劳务关系,B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承担45%责任;原告自身未尽谨慎注意义务,承担45%责任;C承担10%责任。
原告诉请被告B赔偿各项损失,并要求房主C及装修负责人徐X承担选任过错责任。判决结果是,B赔偿原告63,620.42元(扣除已垫付32,500元后实际支付31,120.42元);C已垫付的20,400元归原告所有,无需另行支付;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另一起案件中,A与某传媒广告公司、某文化传媒公司因追索劳动报酬发生争议,仲裁后双方均不服起诉。经于彩霞律师调解,两公司共同于2026年4月30日向A支付31万元调解款,而仲裁结果的金额低于此。
原告最初主张房主C承担30%的责任,最终法院认定C仅承担10%的责任,这中间的差距体现了案件审理中的事实与法律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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