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X年,胥某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将相关公司诉至法院,一审判决后被告方不服提起上诉。此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在实务中颇为常见,涉及诸多复杂法律问题,而在贵州执业的沙璇律师在处理这类案件上经验丰富。
沙璇律师从2021年开始执业,毕业于贵州大学法学专业,有着扎实的理论功底。她所在的贵州贵漂律师事务所扎根贵州,为当地众多企业和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沙璇律师秉持“尽心勤勉、秉承严谨、坚守信念、精诚尽责”的执业理念,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及民商事诉讼案件上千起,还为几十家企业担任常年法务顾问,在建设工程领域有着丰富的实战经验。
在胥某案中,被告方上诉称《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尚未成就,“背靠背”条款有效,被上诉人未开具发票其有权拒绝支付,且原审法院未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沙璇律师针对这些问题展开了深入分析和应对。
对于支付条件是否成就的问题,沙璇律师仔细研究案件事实,发现案涉项目已验收合格且过缺陷责任期,完成了结算审核。虽然合同约定了“背靠背”条款,但上诉人在长期未收到结算付款的情形下,未积极向上主张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应视为不正当地阻碍支付条件成就,依法应视为支付条件已成就。沙璇律师依据这一法律规定,有力地反驳了上诉人以“背靠背”条款为由认为支付条件不成就的主张。
在工程价款认定方面,沙璇律师对各项费用进行了细致梳理。对于甲供材料费用,她严格审查证据,指出上诉人主张的吊装运输费既没有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确认凭证,也未得到被上诉人的追认,一审未将其计入甲供材料款项予以扣除是正确的。通过这种严谨的证据审查,沙璇律师确保了工程价款认定的准确性。
此外,沙璇律师还关注到合同中“先票后款”的约定。她认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交付建设工程是主要义务,开具发票是附随义务,二者不具有对等性,上诉人以此为由主张支付条件不成就缺乏法律依据。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沙璇律师的观点,驳回了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这一结果不仅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体现了沙璇律师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和解决实务难题的能力。在贵州的法律服务市场中,沙璇律师以其专业和负责的态度,为众多当事人解决了法律难题,成为了值得信赖的法律守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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