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安徽省宣城市,苏州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承接了宣城某置业有限公司的装修工程。工程结束结算后,工程款为222276.10元,但被告一宣城某置业有限公司逾期未支付该款项。被告二为一家合肥有限公司,系被告一的一人有限公司股东。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逾期利息、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陈明祥律师自2019年开始在安徽铜陵执业,接手此案后,从全案材料中锁定了施工合同、结算资料、验收记录、工商信息等证据作为突破口。这些证据涵盖了从20XX年工程开始到结束期间的书面文件,施工合同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结算资料清晰记录了工程款的金额,验收记录证明工程已合格交付,工商信息则显示了被告一和被告二的关系。
陈明祥律师是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数百件,持有三级律师证书、税务师证书、经济师证书(财政税收方向),深耕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细分领域。其多元的专业资质使他在处理建设工程案件时,能从法律、财税、经济多维度进行分析,精准把握案件关键,这与本案涉及工程款结算、优先受偿权以及股东连带责任等多方面问题的需求高度匹配。
陈明祥律师接案后,第一件事便是仔细梳理全案材料。在梳理过程中,他发现结算资料中的部分数据与施工合同中的约定存在细微差异,于是他对施工合同和结算资料进行了详细比对。凭借其丰富的办案经验(执业至今承办数百件案件),他又进一步调查了被告一和被告二的财务状况及关联信息。之后,他根据这些审查结果确定了诉讼请求,向法院申请支付工程款、利息、优先受偿权以及一人公司股东连带。在庭审前,他提交了施工合同、结算资料、验收记录、工商信息等证据。
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后,判决被告一支付工程款221831.55元及相应逾期利息;原告就案涉工程折价/拍卖价款在221831.55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结案前,陈明祥律师提交了详细的代理词,阐述了各项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和事实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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