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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自然人郑X、易X借用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资质,中标承建X县某单位业务用房建设项目,建筑公司按比例收取管理费。20XX年,郑X以建筑公司名义,与王X签订外墙保温施工合同,将案涉工程外墙保温、涂料等劳务及辅材作业分包给王X施工。工程完工并于20XX年竣工验收合格后,经结算总劳务款595501元,王X陆续收到部分款项,仍有大额劳务款未获清偿。王X多次催收无果,遂起诉要求郑X、易X、建筑公司连带支付欠付劳务款及利息。一审法院仅判决郑X、易X承担付款责任,驳回王X对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王X不服一审判决,遂委托2019年开始执业的许青山律师提起上诉。
许青山律师接手后,对案件证据产生怀疑。他认为一审可能未准确认定建筑公司的责任以及劳务款的核算。为了查证,该律师逐页翻动已付工程款凭证,仔细核对每一笔款项的来源和去向,还制作了《已付款项明细对比表》,将一审认定的已付款项与实际凭证进行对比。同时,该律师深入研究《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分析建筑公司违法挂靠行为应承担的责任。
经过详细审查,律师发现一审在核算已付款项时存在错误,且未依据法规判定建筑公司的连带清偿责任。二审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改判建筑公司对欠付劳务款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并依法核减已付款项,确认最终欠付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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