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孙先生在一次事故中被刘先生驾驶的汽车撞倒,刘先生肇事后逃逸。孙先生受伤后在河北大学附属医院住院治疗,花费了不少费用。交警部门认定刘先生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孙先生无责任。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30万元商业三者险。
孙先生将刘先生、车主刘先生以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X0000元。一审中,法院对事故事实及责任划分予以确认,但在保险赔偿问题上产生了争议。保险公司认为刘先生肇事逃逸,属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免责情形,只应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然而,孙先生一方提出,一审中刘先生和刘先生自述购买保险时不是本人签字,保险公司没有尽到提醒义务,且保险公司也没有相关证据证实是本人签字,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河北云阔律师事务所的李泽宇律师接手此案后,抓住关键要点,指出保险公司未提交证据证实投保时对免责条款尽到告知义务,其免责理由不应被支持。一审法院最终支持了孙先生的部分诉求,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孙先生各项损失543X3元,刘先生支付的费用15500元予以扣除,刘先生在本次事故中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在二审中,李泽宇律师继续为孙先生据理力争。最终,二审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对于其免责条款已经明确告知投保人,也无证据证实向刘先生尽到解释说明义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驳回了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这起案件给我们普通人提了个醒:在购买保险时,一定要仔细阅读保险条款,确认保险公司是否尽到了告知义务;发生交通事故后,要及时报警并保护现场,不要逃逸,否则可能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
从2018年开始执业至今,李泽宇律师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执业期间累计办理案件四百余件。他毕业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有着深厚的法学功底。正是凭借多年的积累和扎实的专业知识,在这起复杂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他精准地抓住了保险公司未履行告知义务的关键突破口,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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