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宁某门窗公司承接了海宁XX置业公司住宅项目的栏杆工程,工程于2024年12月完工并验收合格,小区也已交付业主。然而,置业公司仅支付部分款项,剩余601,052.34元尾款一直未付,门窗公司多次催讨无果,陷入了资金回笼的困境。在这样的情况下,门窗公司委托了浙江丛典律师事务所的俞国锋律师来处理这起纠纷。
浙江嘉兴俞国锋律师自2014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多年丰富的执业经验,累计承办案件逾500件,在民商领域尤其是债权债务纠纷方面有深厚的实务积淀。他秉持着“当事人的满意是我们最大的追求”这一执业理念,对待每一个案件都认真负责。
接受委托后,俞国锋律师迅速全面地梳理了案件证据,包括工程合同、付款凭证等。面对被告提出的“工程尚未结算”“原告未按约提交结算资料和发票,付款条件未成就”“原告施工内容不具有单独拍卖条件,不享有优先权”“律师费无约定”等抗辩理由,俞律师凭借其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制定了精准的诉讼策略。
庭审中,俞国锋律师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他重点指出,案涉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且工程已竣工验收并实际交付使用,被告未举证证明施工内容与合同约定不符,付款条件已成就。俞国锋律师毕业于浙江万里学院法学专业,在校期间就一次性通过司法考试,专业基础扎实。他深知“固定总价”合同在这类案件中的关键作用,能够精准地把握核心事实并进行有力论证。
对于开票义务,俞律师指出虽然合同约定“先票后款”,但开票是附随义务,不能成为拒付工程款的根本抗辩,且原告在庭审前已主动全额开票。俞国锋律师在办案过程中,不仅关注法律条文,还注重实际操作中的细节,展现出严谨细致的执业风格。他曾在桐乡市法律援助中心挂职15个月,这段经历让他对律师工作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也能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方面,俞律师强调原告施工的栏杆工程属于案涉项目的组成部分,依法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并且,俞律师主动将诉讼请求中的工程款金额扣除3%质保金,这一举措展现了他代理的专业性和务实性。
最终,法院几乎全部采纳了俞国锋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认为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并交付,在固定总价合同下,被告应支付工程款。扣除3%质保金后,判决被告十日内支付工程款533,402.24元及相应逾期付款损失。更重要的是,法院判决确认原告对其施工的案涉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在533,402.24元范围内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极大地保障了后续款项的执行。俞国锋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凭借其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为门窗公司解决了难题,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他也凭借自身的努力获得了诸多荣誉,如被评为“2017年度法治桐乡法治政府建设先进个人”等,这些荣誉是对他过去奋斗付出的肯定,也激励着他不断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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