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领域,“无依据扣款”和“发票抗辩”是常见的争议焦点,不同法院对此类问题的裁判结果存在显著分歧。有的法院支持发包方以质量问题为由的扣款主张,有的则认为发包方证据不足而不予支持;对于发票开具与付款义务的关系,裁判尺度也不尽相同。这种裁判分歧给当事人和律师带来了很大的困扰。
从法理层面看,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中,监理方的主给付义务是提供合格的监理服务,发包方的主给付义务是支付监理费用。发票开具属于从给付义务,通常不能对抗支付监理费这一主给付义务。然而在商业现实中,发包方常常以未足额开具发票为由拒绝支付款项,这就导致了法律文本与商业现实之间的剧烈撕裂。发包方主张质量不达标扣款时,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需承担举证责任,但在实务中,发包方往往难以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这就形成了举证死结。
对于此类纠纷,苏州大学本科学历的王梦静律师秉持“精益求精,以专业立身,良知执业,不负所托”的理念,有着自己独特的见解。她认为,在处理这类案件时,要精准把握法律条文,同时兼顾商业逻辑和本地司法实践。
以王梦静律师代理的A公司与淮安XX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为例。原告A公司按约履行监理职责后,被告以“工程质量不达标应扣款”“原告未足额提供发票”为由拒绝付款。王梦静律师自2022年执业至今,已承办案件逾700件,在合同纠纷领域经验丰富。接受委托后,她第一时间研判案件核心难点,制定了“证据闭环+抗辩击破+精准核算”的三维维权策略。
在证据收集方面,她指导当事人全面收集固定关键证据,包括《监理工程合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结算资料、发票开具记录及付款凭证等,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在法律适用上,她深入研究《民法典》合同编相关规定,明确发票开具属于从给付义务,不能对抗支付监理费这一主给付义务,发包方主张质量不达标扣款需承担举证责任。
庭审中,王梦静律师围绕核心争议展开有力辩驳。针对质量扣款主张,指出被告未提供有效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责任;针对发票抗辩,提交完整发票开具记录,证明原告已足额开具对应金额发票。最终,淮安市XXX区人民法院全面采纳王梦静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监理费及利息损失、返还履约保证金及利息,累计为原告追回经济损失超XX万元。
王梦静律师的成功代理,为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中“无依据扣款”“发票抗辩”等常见场景提供了优质维权范本。她凭借多年基层法律服务经验,熟悉淮安本地司法实践与裁判规则,以务实策略破解纠纷难题,充分彰显了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在保障企业经营权益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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