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刑事辩护领域,陈俊全律师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他毕业于上海政法学院,是广西承汇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也是第七届南宁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公益委员会委员,同时还担任上海政法学院广西校友会副会长、南宁监狱罪犯矛盾纠纷化解调解员。执业至今,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其中刑事领域相关案件800余件,占比约70%。
以蒙X寻衅滋事罪案为例,2023年2月4日2时许,被告人蓝xx在大化县大化镇新化XX“布xxx”门前对路过的蒙X、韦X等人吹口哨,引发双方争吵。蒙X、韦X等人被劝阻离开后,唐XX、蒙Xx等人手持器械与蒙X、韦X等人对峙,双方发生斗殴,造成蒙Xx、韦X等四人轻微伤。公诉机关以聚众斗殴罪对蒙Xx、唐XX等七名被告人提起公诉,并建议对蒙Xx、唐XX、卢Xx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对蒙X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对蓝xx、蒙Xx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对韦X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陈俊全律师作为蒙Xx的辩护人,提出了有力的辩护意见。首先,他认为本案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案件起因是蓝xx酒后辱骂、挑衅路过的蒙X等人,属于“无事生非”行为。蓝xx等人纠集人员是为了寻求刺激、争强好胜,并非针对特定人员打击报复。而且他们殴打他人时间不长,虽持有器械但未实际使用,具有随意性和泄愤性质,不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其次,蒙Xx具有多项量刑情节。案发后,蒙Xx在案发现场等待并配合民警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应认定为自首;他获得了对方人员的谅解,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自愿认罪认罚;且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不具有再犯罪的危险。考虑到蒙Xx独自抚养刚满三周岁儿子的特殊家庭情况,若定性为寻衅滋事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适用缓刑,若定性为聚众斗殴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适用缓刑。
最终,法院认定七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但鉴于案发后七被告人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行为,构成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相互表示谅解,决定对七被告人减轻处罚,对蓝xx、蒙Xx、韦X适用缓刑。蒙Xx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唐XX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卢Xx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蒙X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蓝xx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蒙Xx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韦X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这起案件具有多方面的典型意义。其一,体现了律师精准把握罪名构成要件的重要性。通过对案件细节的分析,提出准确的罪名认定意见,为当事人争取更有利的判决。其二,强调了自首、谅解等量刑情节在刑事辩护中的作用。陈俊全律师充分利用这些情节,为当事人减轻刑罚。其三,展示了律师与相关部门沟通的价值。积极与公诉机关、法院沟通,表达辩护意见,有助于法院全面了解案件情况,做出公正判决。其四,反映了刑事司法中对特殊家庭情况的考虑。蒙Xx独自抚养幼子的情况在量刑时得到了一定关注,体现了司法的人性化。
在司法实践中,类似的刑事犯罪案件屡见不鲜。准确认定罪名和合理量刑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的关键。此类案件的处理不仅关系到被告人的命运,也对社会秩序和法治建设有着重要影响。通过陈俊全律师承办的这起案件可以看出,律师在刑事辩护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他们凭借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推动司法公正的实现。同时,这也提醒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要全面、客观地审查证据,准确适用法律,确保每一个案件都能得到公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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