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云南省昆明市XX区人民法院审理的邹XX诉陈XX、周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董宝涛律师作为原告邹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其中。2015年8月10日,被告陈XX、周XX以资金周转为由向邹XX借款500000元,邹XX通过POS机刷卡交付借款,被告出具借据。然而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还款。董宝涛律师凭借其自2014年执业以来积累的丰富经验,深知民间借贷案件中证据的重要性。他协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身份证、入住证明、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借据、交易明细、情况说明、结婚证复印件等证据,为案件胜诉奠定了基础。最终法院认定借款已交付,支持了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及合理逾期利息的诉请。
在刑事辩护领域,董宝涛律师也展现出了深厚的专业素养。在吴XX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案中,董宝涛担任被告人吴XX的辩护人。2015年1月2日,吴XX在贩卖毒品时被当场抓获,还在其租住地查获了一定数量的毒品。董宝涛律师结合自己长期对刑事理论与辩护技能的研究,提出了多项量刑情节。他指出涉案毒品数量较小、属于犯罪未遂、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好且毒品未流入社会未造成严重后果等观点。虽然法院未采纳犯罪未遂的辩护意见,但对其他辩护意见予以注意,最终吴XX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陆XX故意伤害案则体现了董宝涛律师对法律定性的深入思考。被告人陆XX因倒车纠纷与被害人发生争执,在被先动手殴打并试图强行拉下车的情况下,使用折叠刀将二人捅伤。董宝涛律师作为辩护人兼诉讼代理人,提出陆XX的行为应认定为正当防卫,且主张适用于无限防卫。在民事赔偿部分,基于正当防卫观点,主张陆XX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即便被告人认罪,董宝涛律师依然坚持进行最有利的法律定性辩护。尽管法院最终未采纳“正当防卫”的辩护观点,但考虑到自首情节及被害人一方存在重大过错,判处陆XX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低于公诉机关建议的2-4年,且民事赔偿中陆XX承担次要责任。
董宝涛律师毕业于云南警官学院法学院,拥有逾十年丰富法律实务经验,现为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他在这些案件中,运用自己的学术沉淀与行业视野,从不同角度解构个案痛点。在民间借贷案件中,注重证据收集与法律适用;在刑事辩护中,精准把握量刑情节;在正当防卫认定上,坚持法律原则。这些案件不仅为当事人解决了实际问题,也为相关领域的规则适用提供了参考,有助于进一步厘清和重塑司法实践中的规则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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