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事实背景
2013年2月至2019年8月,俞X(另案处理)伙同他人,利用北京XX公司、通XX公司前身北京XX公司、北京XX公司及其下属的17家“分公司”等,以承诺一定比例收益为名,在北京市海淀区等地通过宣讲会或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通过“XX宝”“XX盈”“XXXX宝1号”等项目向集资参与人募集资金。被告人郝XX先后作为XX所公司客户经理、团队经理、营销总监、分公司经理,通过在线下门店向他人宣传公司理财项目,协助投资人与公司签订投资协议的方式,实施并参与公司吸收资金活动并谋利。经司法审计查明,被告人郝XX实施并参与吸收公众存款数额为人民币55亿余元。2023年6月28日,郝XX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核心争议点
1.“挂单”金额是否应从犯罪金额中扣减
法院查明的事实:在案证据显示涉案人员获得的提成、奖励均按照各自名下非法吸收资金的全额计算,并可自行处分、支配。团队成员之间出于拿更多提成、提职等不同目的,相互“挂单”现象普遍存在。
双方各自主张:郝XX的辩护人提出“挂单”金额应从犯罪金额中扣减;公诉机关认为不应扣除。
法院最终认定:此类“挂单”行为属共同犯罪中的协作互利,此类金额不应从被告人的犯罪数额中扣除,所以法院未采纳辩护人的这一意见。
2.郝XX是否为从犯
法院查明的事实:综合考量被告人郝XX在共同犯罪中的所起的作用,并横向比较通XX系列案件中其他被告人的判处刑罚情况。
双方各自主张:辩护人认为郝XX系从犯;公诉机关未明确提及是否为从犯。
法院最终认定:法院认为郝XX应认定为从犯,采纳了辩护人的这一意见。
3.郝XX是否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院查明的事实:郝XX系初犯、偶犯,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退赔了部分违法所得。
双方各自主张:辩护人提请法庭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未提及相关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意见。
法院最终认定:鉴于郝XX系从犯,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退赔了部分违法所得,法院对其依法从轻处罚。
整体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郝XX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郝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首先,在投资理财时,一定要保持警惕,不要被高额收益轻易诱惑,仔细了解投资项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其次,如果发现自己参与的项目可能存在问题,要及时止损,并向相关部门咨询。最后,一旦涉及到违法犯罪行为,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积极退赔,争取从轻处罚。
结尾
本案中,被告人郝XX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但最终因系从犯、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退赔部分违法所得等因素,被法院从轻处罚。这起案件也让我们看到了法律的公正和严谨。
陈晓伟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自2009年开始执业至今,独立办理刑事案件453件。正是这些实战积累,让他在本案中一眼看出了案件的关键问题。他连续九年获评盈科全国优秀刑事律师,其深厚的刑事案件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刑事辩护实践经验,在处理本案复杂的法律问题时派上了大用场。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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