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年,XX集团因与乙房地产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委托河北石家庄的付红亮律师代理诉讼。付红亮律师自2013年执业,接手此案时,XX集团此前的诉讼因部分证据未完善、工程量鉴定未完成,法院暂未支持工程款诉求。
付红亮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开展证据攻坚。2022年X月,系统整理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施工图纸等数百份原始施工资料,还原完整施工过程;调取关联案件生效判决书,固定XX公司实际施工范围、工程量的生效认定事实;核对双方付款凭证等,梳理乙公司已付款、代付款明细,剔除重复记账等问题;结合乙公司在关联案件中提交的单方结算单,固定计价标准、建筑面积的自认事实,明确工程总价款计算依据。庭审中,付红亮律师针对乙公司核心抗辩逐一精准反驳。
一审阶段,2022年X月,一审法院采纳付红亮律师全部核心代理意见,认定本案不构成重复起诉,XX公司有权主张工程款;采信乙公司自认的结算标准及调整后的建筑面积,确认工程总价款超七千万元;剔除乙公司重复、虚假、非施工范围扣款,认定已付款、代付款约五千九百万元;乙公司尚欠XX集团工程款一千三百余万元,应支付逾期利息。一审判决:乙房地产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XX集团工程款一千三百余万元及逾期利息。
乙房地产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于2022年X月提起上诉,上诉理由包括一审采信单方结算单错误、工程量认定有误等。付红亮律师继续代理二审,针对上诉理由开展精准抗辩。2022年X月,二审法院审理后,完全认可付红亮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驳回乙房地产公司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
另一起案件中,2011年原告A与被告B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后被告违约。20XX年原告A委托付红亮律师提起诉讼,一审法院采纳律师意见判决被告退还本金及利息。被告上诉,二审法院于20XX年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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