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鉴春律师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学系,拥有法学学士学位。他曾在周口市公安机关多个部门工作近二数年,担任刑侦队、经侦队领导十余年,参与及领导300余起刑事案件的侦破及预审工作。2009年转行做律师,现为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李律师深耕刑事辩护领域,执业至今承办案件逾1000件,其中刑事辩护案件300余件。他专精于侵犯人身、财产、知识产权等案件,在职务犯罪领域也有突出表现。近两年来,所办案件38人在检察院不批捕后被取保,20人适用缓刑,8人不起诉,5人撤销案件。
在张某涉嫌合同诈骗罪无罪不起诉案件中,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张某签订承包协议,张某将租赁的脚手架设备用于其他工地或归还欠款。公司以合同诈骗罪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移送审查起诉。李律师介入后,全面核实证据,重建客观事实。通过阅卷、会见张某和调取材料,梳理设备租赁、使用和转移过程。他精准辨析主观意图,指出张某虽未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未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撤离时未清点告知也不属于典型诈骗行为,不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同时,明确刑民边界,主张这是合同履行中的设备使用争议,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最后及时提交专业意见和证据线索,检察机关采纳意见,决定对张某不起诉,公司申诉后市检察院维持决定。
万XX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中,万X在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转移违法犯罪资金的情况下提供银行卡。李律师在审查批捕阶段第一时间会见万X,确认其从犯地位、初犯偶犯且无前科。动员家属退赔8000元,劝导万X认罪认罚。提交《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论证不符合逮捕必要性条件,检察机关采纳意见,万X被取保候审。审查起诉阶段提交《建议适用缓刑法律意见书》,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审判阶段法院采纳建议,判决万X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
熊X偷越国境不起诉案件里,熊X为办理驾驶证转换偷越国境。李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明确行为动机,指出其与以非法就业等为目的的偷渡行为不同。全面梳理从宽情节,如主动投案构成自首、无违法犯罪前科、行为已过多年未再犯。结合“慎押、慎捕、慎诉”司法政策,提出不起诉依据。多次与检察官沟通并提交《不予起诉法律意见书》,检察机关最终对熊X作出不起诉决定。
李鉴春律师凭借丰富的侦查经验和专业的法律知识,在多类刑事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了良好的结果,展现了其在刑事辩护领域的卓越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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