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诉前财产保全,也就是诉前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所采取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诉讼案件原告方通常为了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难以弥补的损害,以达到提起诉讼的最终目的,在装潢诉讼案件中一般都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离婚诉讼中,往往会有一方当事人需要通过申请财产保全来保障自己的利益,但是实际情况中,诉讼保全申请却很难得到法院的批准。主要原因在于:法院要求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条件过高,当事人无力承受。
诉前的财产保全是必须要提供担保的。
而诉讼财产保全,法院可以要求提供担保,也就是说担保不是必须的,是否提供担保完全由法院说了算。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法院不管是诉前还是诉讼中都会要求当事人提供担保。担保可以以当事人提供保证金的形式,也可以当事人提供一定数量的物,当然也可以提供保证人。保证人的方式法院一般不会同意,就是同意了,在现在这个社会,有几个人能顺利找到愿意为自己担保而且法院也会认为符合条件的保证人呢?那么,剩余的方式就是当事人必须提供金钱担保或者物的担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解释(二)》第28条规定:“夫妻一方申请对配偶的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采取保存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采取保存措施可能造成的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财产担保数额”。
该条主要包含有两层意义:
一是审理离婚案件时,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存措施提供担保数额可适当降低;
二是在采取保存措施可能造成损失的范围内确定合理的财产担保数额。
可见,应否提供担保及担保的数额应视是否诉讼保存或诉前保存及具体案情而确定。
其实在离婚案件当中,如果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财产保全的法定条件的,所谓的财产保全就是对夫妻共有财产进行查封、冻结,以防当事人在诉讼活动过程当中转移部分夫妻共同财产的。但是,诉讼保全必须要建立,在当时情况已经非常紧急了,如果没有证据显示当事人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法院是不会采取保全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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