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案是发生在甘肃某县某乡的民间借贷纠纷。上诉人YX在20XX年X月X日从当地农商银行支行贷款后,当日就将该笔款项转借给被上诉人YX乙,双方只有口头约定,未出具书面借据。YX乙仅支付了银行贷款利息,本金一直未还。YX向法院起诉后,一审法院以原告仅提交银行存取款凭条、无书面债权凭证为由,认定借贷关系证据不足,驳回了YX的全部诉讼请求。
YX最初掌握的证据仅有银行存取款凭条,缺失的关键证据是书面债权凭证。高杰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一审卷宗与证据材料。针对一审“无书面借据即不认定借贷关系”的错误裁判思路,律师明确指出,自然人之间民间借贷依法可采用口头协议形式,银行存取款凭证足以证实款项实际交付,结合民间借贷交易习惯,已达到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一审机械适用证据规则属于事实认定不清。
在二审庭审中,该证据起到了证实款项实际交付的作用。对方可能会质疑仅凭存取款凭证不能证明是借款,但律师回应称,结合民间借贷交易习惯,款项交付的事实已达到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同时,律师紧扣被上诉人YX乙当庭自认借款事实的关键陈述,结合款项来源、交付时间、资金流向等客观事实,完整还原借贷关系全貌。
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高杰律师的上诉意见,依法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被上诉人YX乙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上诉人YX借款本金XXXX元,并按YX在农商银行支行的贷款利率支付相应利息;一审和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YX乙负担。本案二审全面逆转,委托人的借款本金及合法利息得以全额支持。
高杰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首先全面梳理一审卷宗与证据材料,精准抓住裁判核心漏洞;其次围绕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构建完整逻辑,明确指出一审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的错误;最后紧扣庭审中对方的关键陈述,结合客观事实还原案件全貌,为委托人争取到了有利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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