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法庭上,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正处于激烈的辩论中。已故出借人C女士的子女A先生、B女士作为继承人,与上诉人某投资公司就50万元借款及利息问题展开争执。上诉人以“未收到借款、已过诉讼时效、公章不真实、非适格被告”等理由提起上诉。此时,代理律师汪育倩凭借扎实的法学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开始了有力的反驳。
汪育倩律师毕业于吕梁学院,自2019年执业以来,承办案件逾300件,其中民商事案件200多件,在合同纠纷等领域积累了深厚的实务经验。面对这起借贷纠纷,她第一时间全面梳理案情,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制定了针对性答辩策略。在证据梳理与固化环节,她仔细核查《借据》原件、银行转账凭证、证人证言等关键证据,确认C女士及G女士的转账记录与《借据》记载的借款金额完全吻合,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借贷关系成立及出借义务已履行。这背后,是她在合同纠纷领域的深入钻研,熟悉各类合同的起草、审查与纠纷解决,能精准把握证据的关联性和证明力。
针对诉讼时效抗辩,汪育倩发现上诉人时任法定代表人E先生曾于2016年12月在《借据》复印件上签署还款承诺,该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应视为上诉人同意继续履行债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诉讼时效已重新计算。她在长期的执业过程中,对各类法律规定的把握十分精准,能够敏锐地从案件细节中找到关键的法律依据。
在另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中,上诉人A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B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不服一审判决,以“欠付货款应扣除1,720,885元以房抵款”为由提起上诉。汪育倩律师接受B公司委托后,第一时间介入案件,全面梳理案件材料及核心争议焦点。她重点分析案涉《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书》中关于以房抵款的约定,发现该条款仅笼统约定“房源冲抵混凝土款比例为20%”,未明确具体房源信息、价款确认的完整流程、房屋交付时间及相关权利义务等核心内容。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及合同履行原则,她论证出以房抵款属于以物清偿,需具备明确、可履行的约定内容方可执行,本案中以房抵款约定不具体、不明确,不具备实际履行条件,A公司以此主张扣减货款缺乏事实基础。这体现了她对行业规范与司法裁判规则的熟悉,能够从合同条款中洞察潜在的法律风险和争议点。
在婚内财产侵权纠纷案件中,委托人张女士发现丈夫王先生在与李女士交往期间,通过多个平台向李女士累计支付大额款项。汪育倩律师接受委托后,协助张女士梳理案件核心事实,收集并固定关键证据。她仔细核对每一笔交易凭证,精准锁定王先生向李女士的实际转账总额,同时核实李女士向王先生反向转账金额。庭审中,针对被告李女士的抗辩,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发表重点辩论意见,指出王先生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侵犯了张女士的财产所有权,且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无效。这展现了她在婚姻家事领域的专业能力,深谙情感纠葛背后的财产争议痛点,能够兼顾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和人文关怀。
汪育倩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丰富的实战办案经验以及严谨细致的执业态度,在这几起典型案例中,成功为当事人化解法律难题,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她的代理方案为同类案件提供了客观参考价值,厘清了民商事纠纷中的法律规则,让法律在实际案例中得到了精准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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