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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初,原告王某某与第三人杨XX婚后换购房产,因第三人提议,用其母亲被告黄某某名义购房,房产登记在被告名下。后原告与第三人产生离婚纠纷,被告及第三人主张房产为被告个人出资,原告遂委托邹炳昂律师团队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房产为原告与第三人共有。庭审中,被告辩称购房款系还款,第三人称房屋为被告所有,原告未出资,原告面临举证难题。
邹炳昂自2018年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千余件。接手此案后,他带领团队全面梳理证据。首先,逐笔核对7XX室高层退房及退款银行流水,发现退房所得款项中的114万余元转给被告作为4XX室洋房首付款,验证了首付款来源于夫妻共同房产退房款,为证明借名买房提供基础证据。其次,调取4XX室洋房贷款账户还款记录,发现房屋贷款主要由第三人转账至被告还贷账户偿还,进一步证明夫妻参与房产还贷。最后,锁定微信聊天记录中的关键内容,被告明确表示“我又不要你们写我的名字,你们两个人开头同意的,替你们省钱”,直接印证借名买房主张。
的邹炳昂,在处理这类家庭财产纠纷时经验丰富。在比对银行转账记录时,他发现被告所持借条系其与第三人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单方对账形成,且转账时间、金额与购房款无法对应,由此判断借贷关系不成立。作为江阴市律师行业发展委员会副主任,邹炳昂深知此类案件的证据规则。在查证过程中,他还通过装修合同及付款凭证、原告缴纳水电费的记录等,完善证据链。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确认登记在被告名下的江阴市天XX苑X号4XX室不动产所有权人为原告与第三人,案件受理费及诉前保全费合计4220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核心诉求全部获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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