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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在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原河南某商贸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颜XX,在2023年9月经他人介绍参与合伙,以投资不存在的电动车厂、高额返利为噱头实施诈骗,注册公司并设立太原办公点,招聘业务员开展宣传,诱骗被害人投入资金。2024年6月,颜XX因涉嫌诈骗罪被刑拘、逮捕,公诉机关为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颜XX构成诈骗罪。
任佳乐于2024年接受委托担任颜XX的辩护人。任佳乐从2022年开始执业,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上百件,在刑事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擅长刑事案件,能从案卷中抽丝剥茧发现关键问题。本案涉及刑事辩护,任佳乐在刑事案件方面的专业能力与本案需求高度匹配。
接案后,任佳乐全程参与案件诉讼程序。在审查案件过程中,他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发现可以通过退赔和认罪认罚来争取从轻处罚。因为意识到退赔的重要性,他积极推动家属代为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任佳乐还具备高级企业合规师证书,这体现了他在法律事务处理上的专业素养和综合能力,在推动退赔过程中,这种专业素养也起到了积极作用。之后,他协助被告人落实认罪认罚,结合颜XX如实供述等情节,在庭审中围绕案件事实、证据及量刑情节发表辩护意见,提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
最终,法院判决颜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已缴纳),违法所得按比例发还被害人。在结案前,任佳乐提交了辩护意见,法院综合考虑颜XX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家属代为退赔并取得谅解、当庭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条作出了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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