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背景
原告廖XX住在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被告钱XX住在江苏省泰兴市,委托北京盈科(泰州)律师事务所的李玲和王XX作为诉讼代理人。此外,还有其他被告,包括核心债务人顾XX、江苏XX公司以及长沙市XXX幼儿园。原告以股权转让为名主张借贷关系,要求钱XX承担连带责任,由此引发了这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于2023年7月25日立案,历经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经过两次开庭,最终在2024年1月19日作出判决。
核心争议点及拆解
第一,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法院查明,XX幼儿园经长沙市望城区民政局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属于非营利性机构,无股权结构,不得通过股权转让获利。案涉协议约定将幼儿园作价XXX万元转让股权。原告主张该协议有效,基于此要求钱XX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方则援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规定,认为协议目的与公益属性冲突,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应认定为无效合同。法院最终认定,该协议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原告以无效合同主张债权无法律基础。
第二,钱XX是否为实际债务人
原告认为钱XX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应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方通过微信聊天记录、2023年4月泰州XX宾馆录音证明廖XX自始知晓钱XX系受顾XX指令签订协议,并非实际权利人。款项流向凭证显示钱XX收到XX万元转让款后,当日即按顾XX指定转给周XX、何XX等案外人,未实际占有或使用款项。《代持股份协议》也明确XX幼儿园系顾XX全额出资,钱XX仅为代持人,所有权利义务归顾XX。法院采信了被告方的观点,认定钱XX非实际债务人,仅为“代持人+执行者”,原告与顾XX后续签订的相关协议也印证了原告明知实际交易对象为顾XX,钱XX无独立责任。
第三,案涉款项是否已返还
原告主张被告未返还借款本息。被告方数据举证,顾XX委托乐X、何XX等11人向廖XX转账,可查记录达XXX万元,远超《股东退股协议书》约定的XX万元股权总价。被告方认为即使按原告主张的“股权转让实为民间借贷”,实际债务人顾XX已超额返还款项,原告对钱XX的债权主张无事实依据。法院认可了被告方的说法,认定案涉款项已由实际债务人超额返还。
整体判决结果
法院采纳了被告方的核心辩护意见,确认案涉股权转让协议名为股权、实为民间借贷,但认定借贷双方为廖XX与顾XX,钱XX非债务人;驳回原告要求钱XX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判决顾XX、江苏XXX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借款本金XXX万元及利息,承担保全申请费XX元、担保服务费XXX元,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XXX元,顾XX方承担XXX元。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在进行民间借贷或涉及股权转让等交易时,一定要先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交易的合法性。签订协议时,要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模糊不清。同时,要注意保留好相关的证据,如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对法律规定不太清楚,最好咨询专业的律师。
结尾
在这起民间借贷纠纷中,法院最终认定钱XX无需承担连带责任,维护了钱XX的合法权益。这起案件的胜诉,离不开李玲律师的专业辩护。李玲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拥有硕士研究生学历。自2023年执业以来,她处理过超300件案件,其中刑事纠纷案件超150件,离婚纠纷案件超100件。正是这些丰富的实战经验,让她在本案中精准地制定了“三层抗辩”策略,成功为钱XX规避了无责风险。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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