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审理的(2024)苏1202刑初XXX号案件中,被告人吕XX被指控采用钓鱼网站伪装邮箱方式,骗取多名被害人“初审费”“复审费”合计人民币XXXXXX元,构成诈骗罪。然而,最终法院认定的诈骗总额为XXXXXX元,较指控金额减少了XXXXX元。
原来,吕XX在20XX年X月XX日被取保候审,后又被逮捕。公诉机关认为他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江苏弘泰律师事务所的陈俊峰律师接受委托后,围绕案件核心争议——银行流水中部分款项是否应计入诈骗金额,展开了系统辩护。
陈律师先全面审查了涉案银行卡的交易明细清单、被害人陈述、电子邮箱记录等证据。他发现部分银行转账未备注“初稿费”“复审费”等与论文发表相关的费用信息,这些款项存在被认定为其他性质款项的可能。
接着,陈律师确定了“认罪认罚+金额异议”的双轨策略。一方面认可诈骗罪的基本构成,另一方面就存疑银行流水提出异议,主张不应全部计入诈骗数额。庭审中,他指出被告人虽使用多张银行卡收取款项,但其中未明确备注与论文发表相关费用的转账,缺乏与本案诈骗行为的直接关联性,不能排除为被告人其他合法或非法收入的可能,且公诉机关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部分款项与诈骗行为具有对应关系。
最终,法院在认定诈骗数额时,审慎审查银行流水证据关联性,未将全部指控金额认定。被告人吕XX被判处有期徒刑X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X万元,继续追缴人民币XXXXXX发还被害人,扣押在案的手机、银行卡由扣押单位依法处置。
普法提醒:在涉及诈骗等刑事案件中,银行流水等证据至关重要。当事人遇到此类情况,要及时保存好相关证据。律师在辩护时会从证据的关联性等方面入手,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如果面临类似案件,应尽早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配合律师进行证据梳理和辩护工作。
结语:在这起诈骗案中,案件的难点在于银行流水款项性质的认定,证据存在标注不清、关联不明的瑕疵。陈俊峰律师凭借细致的阅卷工作,精准锁定争议焦点,没有简单否认诈骗事实,而是聚焦于“款项性质”这一核心问题提出合理质疑。通过有效的辩护策略和庭审发力,成功促使法院对银行流水进行逐一审查,为被告人争取到了相对有利的数额基础和从轻处罚,体现了其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能力和实务经验。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