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内蒙古XX衡生态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与呼和浩特市XX区林业局就102省道、110国道两侧山体和冲积扇XX区段道路绿化工程施工第三标段签订了《XX区绿化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竣工后,双方就工程款支付产生纠纷。林业局认为,根据合同约定,2016年秋季验收所有树木需全部成活,否则工程款不予支付,而现场勘查存在死树,应核减死树部分的工程款,同时不应支付利息。XX公司则主张,工程已进行竣工结算,且林业局已支付部分工程款,付款条件已成就,林业局应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
刘昊东律师自2019年3月执业于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在接手此案后,从全案材料中锁定了XX公司出具的内永泽基审字【20XX】第0XX号《102省道、110国道两侧山体和冲积扇XX区道路绿化第三标段结算审计报告》以及内蒙古海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出的内海誉鉴字【20XX】0XX号《102省道、110国道两侧山体和冲积扇XX区道路绿化第三标段的绿化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作为突破口。前者是20XX年XX月XX日受林业局委托,于20XX年X月XX日作出,审核项目包括绿化工程、土方、垃圾清理工程,林业局和XX公司均在报告所附《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中加盖单位公章;后者是一审法院应林业局申请委托鉴定,于2020年作出,鉴定结论包含按不同方式计价的工程造价,且注明了渣土清运和回填种植土因缺少建设单位签章未包含在造价内。
刘昊东律师执业7年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0件,尤其专精于公司商事、合同纠纷领域。在本案中,处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需要对合同条款有深入理解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刘昊东律师在相关领域的大量办案经验使其能够准确把握案件关键,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这与本案的需求高度匹配。
接案后,刘昊东律师作为有着丰富办案经验的律师,首先对两份鉴定报告进行了全面细致的审查。在审查过程中,他发现林业局在不认可XX公司结算审计报告的情况下,却用该报告确定较低的工程造价减去鉴定意见书中的死树价格,这种做法存在逻辑矛盾。随后,刘昊东律师进一步对比两份报告的内容和计价方式,发现XX公司的结算审计报告作出在先,且双方均已盖章确认,而鉴定意见书的鉴定基准年为2020年,此时已过工程养护期。刘昊东律师还调查了工程养护期的相关规定,明确养护期之外的苗木成活率并非XX公司负责的范围。在庭审中,刘昊东律师提交了相关证据,阐述了林业局上诉理由的不合理之处。
最终,法院驳回了林业局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即林业局需向XX公司支付工程款XXX元及相应利息。在结案前,刘昊东律师提交了详细的代理词,进一步阐述了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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