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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起诉山东XX公司和北京XX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虽法院认定山东XX公司侵权,但仅判决其赔偿XX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及合理开支9140元,远低于XX公司主张的20万元赔偿数额。XX公司对这一结果极为不满,上诉材料送到了来自北京的彭艳军律师手中。
彭艳军律师自2014年开始执业,在商标权等领域处理过大量复杂案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接手案件后,他仔细研究一审判决书和相关证据。他发现,一审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虽考虑了涉案商标核准注册时间、侵害行为持续时间、商标知名度等因素,但对XX公司因侵权行为导致的客户流失等潜在损失评估不足。
彭艳军律师认为,山东XX公司使用“酷XXXXXX”作为后台推广关键词并在链接中使用,导致XX公司客户大量流失,对其市场份额和商业信誉造成了较大影响。而且,XX公司为推广“酷XXXXXX”品牌投入了大量的技术服务费和广告费,这些成本也应在赔偿中予以考虑。
在二审过程中,彭艳军律师向法院提交了XX公司更多的市场推广证据,包括技术服务费发票、广告费发票等,以证明XX公司为打造“酷XXXXXX”品牌付出的努力和成本。同时,他还提供了行业专家的意见,说明商标侵权行为对XX公司市场竞争力的损害。
经过彭艳军律师的努力,二审法院重新审视了赔偿数额。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中关于赔偿数额的部分,判决山东XX公司赔偿XX公司经济损失15万元及合理开支9140元。这一结果相较于一审有了显著提升,为XX公司挽回了更大的经济损失。在彭艳军律师的帮助下,XX公司从一审的不利局面成功实现逆转,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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