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建设工程领域,合同纠纷屡见不鲜,其中隐藏的法律关系错综复杂,常常让当事人陷入困境。济南XX公司与深圳市XX公司就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闹上法庭。济南XX公司主张双方合作涵盖示范单位精装修工程,要求深圳XX公司返还垫付人员工资款20万元,并支付工程利润136.703645万元。而深圳XX公司则认为双方合作不包含示范单位精装修工程,且济南XX公司主张的垫付款证据不足,工程未最终核算成本,不符合利润分配条件。案件在一审时,双方各执一词,争议焦点众多,济南XX公司的诉求未能得到完全支持,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鹿静律师接手此案后,迅速投入工作。她首先对双方提供的大量合同、协议、结算账目表、证人证言等证据进行了细致的梳理和分析。在这个过程中,她发现济南XX公司与深圳XX公司于2010年9月14日签订的《合作协议》,明确约定合作项目是徐州市大龙湖地产发展项目(第1A期)销售中心精装修及机电和园林道路绿化工程,并不包含示范单位精装修专业分包工程。深圳XX公司与中XX公司针对示范单位精装修专业分包工程签订《协议书》的时间为2011年4月18日,且济南XX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在深圳XX公司承包示范单位精装修工程后双方有协商合作的行为。同时,《合作协议》中约定济南XX公司负责室外机电和园林绿化方面的技术管理工作,深圳XX公司负责销售中心精装修方面的技术管理工作,示范单位精装修工程不包括室外机电和园林绿化,济南XX公司也未能举证其对示范单位精装修工程投入了资金或者实施了技术管理工作。这些关键线索成为了案件的突破口。
经过二审审理,法院最终采纳了鹿静律师的观点。认定双方的合作范围为徐州市大龙湖地产发展项目(第1A期)销售中心精装修及机电和园林道路绿化工程,并不包含示范单位精装修专业分包工程。对于济南XX公司主张的垫付工资款,经核查相关收条,确认济南XX公司实际垫付款金额为180200元。深圳XX公司需向济南XX公司支付垫付款180200元,并驳回济南X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这一结果为深圳XX公司避免了巨额的利润分配支出,同时明确了双方的合作范围,避免了后续可能产生的纠纷。鹿静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能力和严谨的工作态度,为当事人成功化解了这场复杂的建设工程纠纷。在日常工作中,她也始终以这样的专业和负责,处理着各类案件,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