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背景
2003年5月至2008年5月,毕某任辽阳市某铁矿矿长、安全员,负责铁矿井下爆破、开采、工人管理等工作。2006年4月,铁矿法定代表人高某未经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安排毕某与其他员工在矿区斜井内打川儿,用于储存生产作业当日爆破剩余的炸药和雷管。毕某按安排,将每次买回来的炸药和雷管让工人运到井下两个川内储存,未按规定将未使用完的炸药和雷管清退交某爆破服务队爆破物品仓库。2008年铁矿停产,对存放于井内的爆炸物品,未登记造册,也未报所在公安机关组织销毁。2023年10月3日,某公司在矿区作业时,发现雷管367枚,毕某因此被刑事拘留。
争议焦点及法院认定
毕某本人及相关嫌疑人的口供笔录显示,毕某于2008年5月22日离开辽阳市某铁矿,此后再未参与该铁矿的违法犯罪活动,本人也无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至2023年5月22日,时间已过去15年。公安机关在2023年10月3日发现该案时,毕某曾经参与过的违法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应当对嫌疑人毕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焦点二:毕某的非法储运行为在当时是否构成犯罪
毕某的非法储运行为发生在2006年4月至2008年5月,按照行为时司法解释,法释【2001】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储运”,是指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而为其存放的行为。即只有明知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爆炸物而为其存放的,才是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储运行为,可能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毕某实施储存爆炸物行为时,系因从事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按照当时的司法解释不构成犯罪。
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认定毕某无犯罪事实,决定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法律建议
在日常生活中,企业和个人都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尤其是涉及到爆炸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管理和使用。对于企业来说,要按照规定进行审批和操作,避免擅自行动。对于个人而言,要明确自己的行为是否合法,不要盲目听从他人安排。同时,了解法律的追诉时效等规定也很重要,这可以让我们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结尾
这起案件中,毕某最终因犯罪已过追诉时效且当时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被法院决定不起诉。王铖律师自2021年开始执业,此前在2012年就已开始从事法律工作,至今累计承办案件数百件。正是多年的法律工作积累,让他在这起案件中敏锐地发现了毕某案件存在的不起诉情节。深厚的法学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使得他能够精准地依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为毕某争取到了公正的结果。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