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大连,刘XX遭遇了一场家庭纷争。她的儿子在2024年5月11日因机动车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认定,其儿子无事故责任。事故经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刘XX等近亲属获赔经济损失共计133万余元,其中包含未成年被扶养人生活费16万余元。两家保险公司分别赔付492438.11元、10000元,侵权人另行赔付。
北京市炜衡(大连)律师事务所执业三年的刘瑶,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近200件,在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纠纷以及刑事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尤其专精于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含工伤)案件。面对刘XX的困境,刘瑶决定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侵权人与刘XX、被告李XX(死者配偶)、于XX(死者未成年女儿)达成和解,支付25万元且三方已自行分割完毕。然而,保险公司赔付的502438.11元全部由李XX和于XX持有,刘XX主张分割该款项,却遭到二被告拒绝,双方协商未果后引发诉讼。
刘瑶深知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款分割案件的复杂性。她清楚这类案件中,赔偿款不属于遗产,而是近亲属共有财产,共有人可主张分割。在本案中,她首先明确了各方的权益。被告李XX已实际支付丧葬费用14965元,未成年女儿于XX有专属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刘瑶根据行业规则和证据特点,梳理案件事实,为刘XX争取合理权益。
在法庭上,二被告不同意刘XX的诉求,认为其无被扶养人生活费,原告诉请无事实依据。保险公司则表示已根据指定账户足额赔付,本案纠纷与他们无关。刘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案件实际情况进行辩论。她指出,案涉赔偿款系受害人交通事故死亡后的共有财产,刘XX、李XX、于XX作为近亲属,均为合法共有人。分割前应先扣除专属款项及实际支出,即扣除于XX专属被扶养人生活费48173.4元,扣除实际发生的丧葬费用14965元,剩余429299.71元为可分割共有款项。由于共有人对案涉赔偿款未约定分割比例,基于家庭关系及平等权利原则,应由三名共有人平均分割。
最终,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采纳了刘瑶的观点。判决被告于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刘XX赔偿款143099.9元;驳回原告刘XX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共计3562元,由原告承担110元,被告于XX承担3152元,被告李XX、于XX共同承担公告费300元。刘瑶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办案态度,成功为刘XX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也赢得了当事人的广泛信赖与业界同仁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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