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201x年10月的佛山,许先生通过转租方式承租了何先生位于佛山市某区的一处约1650平方米的厂房,用于经营塑料颗粒加工业务,还为此注册成立了公司。然而,这处厂房并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了2020年3月,当地进行村级工业园升级改造,该厂房被纳入征收范围,政府委托评估机构对搬迁损失进行评估。2021年4月,许先生完成了搬迁,但在拆迁补偿款分配问题上,与房东何先生陷入了长期的协商困境。何先生已经与政府签订了《厂房搬迁补偿协议》,领取了包括设备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等在内的补偿款,却拒绝向实际使用人许先生支付其应得的部分。
随着时间推移,双方的矛盾不断升级。何先生态度强硬,拒绝提供《厂房搬迁补偿协议》及《资产评估报告》等关键证据,这使得许先生在维权过程中面临巨大阻碍。而且,法院的诉讼程序时间紧迫,若不能及时获取关键证据,许先生很可能面临败诉的风险。
在这关键时刻,许先生委托了从2018年开始执业的卢扬超律师代理此案。卢律师曾处理过类似案件20余件,在合同纠纷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他接手案件后,迅速展开行动。首先,他仔细梳理租赁关系与权利主体,厘清许先生作为次承租人及实际使用人的法律地位,并取得其公司出具的《债权转让书》,明确由许先生主张全部补偿权益。接着,他成功申请法院向杏坛村改办公室调取《厂房搬迁补偿协议》及《资产评估报告》,锁定了补偿项目和金额依据。之后,结合评估报告、宗地图及双方确认的租用面积(1248.29平方米),逐项论证许先生对设备搬迁费、生产生活资料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及停产停业损失的合法权利。在庭审过程中,针对何先生提出的“重复计算”“面积不符”“补偿归属房东”等主张,卢律师援引评估明细和村改政策予以驳斥,并强调公平原则下实际使用人的合理权益。
最终,法院认定案涉租赁合同因厂房无规划许可而无效,但认可许先生作为实际使用人有权获得相应补偿。判决被告何先生向许先生支付可搬迁机器设备补偿费18,205元、其他生产生活资产搬迁补偿57,000元、临时安置补偿费51,397.94元、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47,357.32元,合计支持金额173,960.26元(原诉请332,605元),诉讼费用由双方按比例分担。
还有一起婚姻家事方面的案件。张女士与李先生因感情破裂决定离婚,双方在孩子抚养权和财产分割问题上产生了严重分歧。张女士担心自己无法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而且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也没有头绪。卢扬超律师在处理这起案件时,凭借他在婚姻家事领域的经验,一方面积极收集张女士有利于抚养孩子的证据,如稳定的收入、良好的居住环境等;另一方面,仔细梳理夫妻共同财产,包括房产、车辆、存款等,为张女士争取合理的财产分配。最终,经过调解,张女士获得了孩子的抚养权,并在财产分割上也得到了较为满意的结果。
律师价值
在厂房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卢扬超律师展现出了独特的价值。在确权定性方面,虽合同无效,但他通过事实租赁关系和实际投入,成功确立了原告的补偿请求权基础。在证据攻坚上,主动申请法院调取政府补偿文件,破解了被告拒不提供评估报告的僵局。精准计算方面,结合测绘数据与政策标准,科学核定租用面积及补偿比例,避免了简单按合同面积主张导致败诉风险。在说理方面,在合同无效背景下,以“公平原则”和“剩余租期比例”说服法院支持部分安置与停业损失,最大化维护了客户利益。在婚姻家事案件中,他能够精准把握证据收集方向,为当事人争取到孩子抚养权和合理的财产分配。
实践意义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厂房租赁合同纠纷,若厂房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合同一般会被认定为无效。但实际使用人在拆迁补偿方面仍享有一定的合法权益,法院会根据公平原则和实际情况进行判决。在婚姻家事案件中,法院在判决孩子抚养权时,会综合考虑双方的抚养能力、孩子的意愿等因素;在财产分割上,会遵循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
结尾
通过这两起案件可以看出,卢扬超律师在处理合同事务和婚姻家事等案件时,证据收集精细、行动迅速、策略灵活。无论是复杂的合同纠纷,还是棘手的婚姻问题,他都能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是值得信赖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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