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3年9月5日7时30分,路某某驾驶路某银所有的新MXXX号小型普通客车,搭载各某某及其他三名雇工前往瓜地干活。车行驶至国道218线路段时,因轮胎爆胎且操作不当,翻下路基,各某某受伤。经交警认定,各某某无责任。事故后,各某某被送医治疗,路某某支付了第一次住院的医疗费。2024年5月,各某某进行二次手术,又产生了一笔医疗费。经鉴定,各某某构成十级伤残。新MXXX号车辆在被告一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险及“如意行”驾乘人员综合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路某某、路某银是各某某的雇主,事故发生时各某某在提供劳务途中。路某某曾支付20000元赔偿款,但双方就剩余损失协商无果,各某某将三被告诉至法院。
本案有几个核心争议点:
第一,各某某的各项损失数额如何认定?
法院查明,各某某有两次住院的医疗费、鉴定费,还有因伤残导致的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原告主张按照相关标准计算各项损失共计162074.27元。被告则对部分损失的计算标准和数额提出异议。法院最终认定,原告提交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住院病历、医疗费票据、司法鉴定意见书等完整证据链,各项损失有计算依据,但部分项目数额因证据不足进行了调整,锁定核心损失150506.23元。
法院查明,新MXXX号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商业险及“如意行”驾乘人员综合保险。原告主张被告一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一辩称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不适用。法院认为,原告为车上人员,不适用三者险,但应在“如意行”驾乘人员综合保险范围内足额赔付。所以,被告一中国某某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各某某各项损失66131.7元。
第三,被告二、被告三是否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及责任比例?
法院查明,路某某是肇事司机,路某银是车主,二人是各某某的雇主。原告主张被告二、被告三对超出保险赔偿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二主张“好意同乘”“协议已赔偿完毕”。法院认定,案涉事故系雇主接送雇员提供劳务途中发生,不属于“好意同乘”;案涉协议签订时二次手术尚未进行,未涵盖全部损失,且协议不对抗原告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路某某作为肇事司机及雇主,应承担全部侵权责任,路某银作为车主若无过错不承担责任。所以,被告二路某某应向各某某赔偿各项损失53690.69元(扣除已支付的30683.84元)。
第四,被告二主张的“好意同乘”“协议已赔偿完毕”是否成立?
法院查明,案涉乘车行为是雇主接送雇员提供劳务的附属行为,协议签订于二次手术前。被告二主张“好意同乘”“协议已赔偿完毕”,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好意同乘”需是无偿搭乘,本案不符合该构成要件;协议未涵盖全部损失,且不能对抗原告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所以被告二的主张不成立。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一中国某某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各某某各项损失66131.7元;被告二路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各某某赔偿各项损失53690.69元(扣除已支付的30683.84元);驳回各某某对被告三路某银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70.74元,由各某某负担461.62元,路某某负担1309.12元。各某某最终追回赔偿共计119822.39元。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交通事故发生后,要及时固定事故证明、医疗病历、费用票据等关键证据,为后续索赔奠定基础。面对保险公司的免赔抗辩及侵权人的免责主张,别自己瞎琢磨,赶紧委托专业律师帮忙。涉及保险理赔时,要清晰区分不同保险的赔付范围。
这起案件中,法院厘清了保险赔偿与侵权赔偿的责任边界,让各某某得到了应有的赔偿。代理这个案子的,是北京盈科(库尔勒)律师事务所的刘晟律师。执业的这几年里,他办过数百起同类案件。正是这些实战积累,让他在本案中一眼看出了各项争议问题的关键所在。他协助委托人构建完整证据链,高效驳斥被告抗辩,专业把控诉讼流程,最终为委托人追回了合理损失。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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