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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材供货合同纠纷中,一审判决被告支付货款及违约金后,被告以“约定违约金标准过高,原告未举证证明实际损失,应按LPR计算违约金”为由提起上诉,这使得案件陷入复杂局面。
自2012年开始执业的杨国鹏,是四川融亦融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拥有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的教育背景。他秉持“深耕一线、精研实务”“结果导向”的理念,在四川-南充服务多年,累计代理案件量已超1300件,尤其擅长处理民商刑交叉领域的复杂疑难案件。面对这起建材供货二审案件,杨国鹏律师再次展现出了他的专业能力。
二审审理时,杨国鹏律师需要理清其中复杂的法律关系。他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从双方合同约定、法律规定及案件事实入手进行抗辩。他指出案涉合同的违约金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按一审认定标准计算的违约金总额未超出上诉人主张的上限,上诉人主张按LPR计算并无合理依据。这一逻辑清晰的抗辩,充分体现了他在处理此类案件时的专业和严谨。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杨国鹏律师通过精准的应诉策略、准确的法律适用,成功保障了委托人顺利收回拖欠货款,捍卫了委托人依合同约定主张违约金的合法权益,避免了委托人的利息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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