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律所的办公室里,灯光柔和地洒在桌面上,纸张的沙沙声不时响起。何菲娅律师正专注地研究着一起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的案件材料,神情专注而坚定。
这起案件中,原告王某与被执行公司、被执行人刘某的民间借贷纠纷调解后,两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陷入僵局。何菲娅律师接受委托后,并未局限于常规的执行程序财产查控。她有着独特的“交警视角+律师专业”背景,这种背景让她在证据把握上有着敏锐的洞察力。她开始仔细调取并分析被执行公司的全部工商档案、年报、股权转让协议等材料。在这些纷繁复杂的资料中,她发现了关键线索:原股东高某作为发起股东,认缴出资1200万元,出资期限为2015年12月31日,却未履行出资义务就在2019年将股权转让给刘某,而刘某还是高某的原配偶,这明显存在逃避出资义务的嫌疑。
一审执行异议被法院以“股权转让时间早于债权确定时间”为由驳回,换做一般人或许就放弃了,但何菲娅没有。她毕业于专业的法律院校,扎实的法律功底此时发挥了巨大作用。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六条,主张在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情况下,股东出资应加速到期,且原股东高某作为发起人,其出资义务不因股权转让而免除。
开庭时,高某及被执行公司、刘某均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然而,何菲娅准备充分,她语速平稳而有力,当庭系统地陈述事实、列举证据、援引法律。她强调高某作为原股东在出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出资义务,其转让股权行为具有逃废出资的恶意,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她结合《公司法》第四条、第八十八条,以及《九民纪要》关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规定,构建了完整的责任论证链条,明确指出在公司无法清偿债务且具备破产原因时,未实缴出资的原股东仍应在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了何菲娅律师的诉讼意见,判决追加高某为被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高某在其未实缴出资的1200万元范围内,对被执行公司、刘某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也由高某承担。
何菲娅律师的执业理念在这起案件中得到了充分体现。她深知法律不仅是冰冷的条文,更要在实际案件中捍卫正义,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她用自己的专业能力和独特视角,为当事人解决难题,让法律的公平正义得以彰显。她既有着对法律的敬畏之心,又能在复杂的案件中找到突破口,用诚信赢得当事人的信任,以专业守护每一个需要帮助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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