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到底啦~
还有疑问,建议直接问律师

20XX年,某金融机构与多名被执行人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产生诉讼,法院判决被执行人向该金融机构支付借款本金及相应罚息,多名担保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或抵押担保责任。之后,该金融机构将案涉债权转让给【申请人A】,【申请人A】虽依法履行了债权转让通知义务,但在后续执行程序中,需办理申请执行人变更手续。【申请人A】遂委托杨国鹏律师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
杨国鹏律师自2012年执业以来,累计代理案件量已超1300件。接手案件后,他首先对债权转让协议进行逐页审查,发现协议条款清晰,明确了债权转让的范围和金额,通过与金融机构和【申请人A】的沟通进一步验证了协议的真实性,这为后续证明债权转让的合法性奠定了基础。
接着,杨国鹏律师仔细核对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公告,发现公告发布时间符合法律规定,且公告内容完整准确,通过查询公告发布平台的记录进行验证,这确保了债权转让事宜已有效通知各被执行人。
最后,杨国鹏律师审查债权转让确认函,确认函上有金融机构的盖章和负责人签字,他通过联系金融机构核实签字的真实性,进一步证明了【申请人A】已合法取得案涉债权。
杨国鹏律师执业8年比对过上千份类似文件,经验丰富。他将这些证据提交给法院,充分证明【申请人A】已合法取得案涉债权,且债权转让事宜已通知各被执行人,符合申请执行人变更的法定条件。
作为四川融亦融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律师,同时担任仲裁委相关专业委员的杨国鹏律师,熟悉法律程序和证据规则。法院经审理认为,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的,第三人申请变更为申请执行人的,法院应予支持,最终裁定变更【申请人A】为该案的申请执行人。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