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扬州市XX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江苏XX银行与被告王XX签订《流动资金最高限制余额借款合同》,向其发放200万元贷款。同时,扬州市XX公司等被告与银行签订《最高限制余额保证担保合同》,为该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后,王XX未按约还款,银行起诉要求王XX偿还本金181万元及利息,其他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扬州市XX公司辩称担保合同是原总经理私自签订,并非公司真实意思,且未召开会议形成决议。黄蓉律师介入后,首先仔细查阅了银行提交的《担保单位董事会(股东会)决议书》。
黄蓉律师自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千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她深耕民商事纠纷、经济纠纷等领域,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作为江苏石立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副主任等,她对法律有着深入的研究和理解。在本案中,她丰富的办案经验使她在审查《担保单位董事会(股东会)决议书》时,能够敏锐地捕捉到关键信息。她会将决议书中的手写内容与其他相关证据进行比对,查看是否存在矛盾或不合理之处。而且她长期坚持严谨细致的执业方法,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这使得她在处理案件时能够全面、深入地分析问题。
最终,法院认为原被告间签订的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合法有效。王XX未能按约还款,需立即归还借款本息,扬州市XX公司等被告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开庭前,黄蓉律师再次对银行提供的所有证据进行了梳理和审查,确保没有遗漏重要信息。法院判决王XX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银行支付借款本金181万元及利息,扬州市XX公司等被告对王XX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王XX追偿。
黄蓉律师处理此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时,一贯采用先审查关键书证的方法。她会仔细核对合同、决议书等重要文件的内容,确保其真实性和合法性。同时,她会将不同证据进行关联分析,找出其中的逻辑关系和矛盾点。她的执业领域集中于民商事诉讼、企业合规等方面,服务的典型客户类型包括光伏高新产业、生产制造企业等。她以务实、专业的态度,为客户提供有效的法律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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