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这起案件是民间借贷纠纷,原告焦X与被告郭X是亲戚关系。2014年12月,郭X因生意周转,向焦X借款60万元。焦X借用朋友在投资担保公司的存款,通过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银行卡转借给郭X,双方口头约定月息2分。2015年3月,郭X分两次偿还本金20万元,此后陆续支付10.6万余元,焦X称该款是利息,郭X则认为应折抵本金。2021年9月,郭X再次偿还本金1.5万元,尚欠本金38.5万元未还。焦X多次催要无果后,提起诉讼,要求郭X偿还借款本金38.5万元及利息,利息暂计至起诉时为66.7万余元,本息合计超105万元。
郭X最初掌握的证据仅有还款记录,缺失能证明借款合同无效、利息约定不明等关键证据。马洁律师介入后,采取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首先,调查案涉60万元资金来源,证实并非焦X自有资金,而是来源于案外人在投资担保公司的存款,以此质疑原告债权人资格;其次,收集双方关于借款的沟通记录,发现并无明确的利息约定;再者,查询投资担保公司的经营范围,证明该公司不具备吸收存款和对外发放贷款资格,说明焦X转贷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主张借款合同无效;最后,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计算出已支付的10.6万余元利息应折抵借款本金,剩余未还本金应为27.9万元。
庭审中,马洁律师围绕上述五点展开充分论证,并提交详细计算清单。原告质证称,双方有口头约定利息,且借款合同有效。马洁律师回应,口头约定利息缺乏证据支持,转贷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借款合同应认定无效。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借贷关系成立,未采纳马洁律师关于“合同无效”及“利息约定不明”的主张,认定从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及被告支付的10.6万余元可以印证2分利息的约定成立。但判决按照较低标准计息,被告郭X需偿还借款本金38.5万元,利息自2015年3月10日起,按不同阶段的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结息时扣除已付利息10.6万余元。
在处理这起案件的证据问题上,马洁律师采取了多维度的方法论。一是优先核查资金来源,确定是否为自有资金;二是审查利息约定的证据,判断是否明确;三是根据法律规定,主张合同效力及利息折抵本金等问题。通过这些方法,为委托人争取到了更有利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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