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该案中,被告人余XX、李XX、曾X被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20年年底,三人共谋通过买卖增值税专用发票赚取差价。余XX通过李XX提供的电话联系杨XX,从其公司以9%“点子费”购买发票,曾X负责联系购买方,余XX以李XX妻子为法人的公司名义,以11%“点子费”出售发票,从中赚取2%“点子费”。经查明,涉案公司虚开多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巨大。案发后,李XX、余XX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案,曾X主动投案自首,三人在侦查期间均退缴了违法所得。
最初,公诉机关掌握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合同、银行回单等证据,形成了较为完整的证据链,证明三人共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但在辩护过程中,李坤律师也针对一些证据细节进行了深入分析。
在庭审中,公诉机关凭借这些证据指控三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且虚开税款数额较大。李XX、曾X的辩护人提出二人系从犯的观点,但李坤律师结合三名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等证据,指出三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不应当区分主从犯。对于自首、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李坤律师认可这些对从轻处罚的积极作用,并在辩护中强调这些因素。
最终,法院判决余XX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李XX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曾X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五千元;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在处理证据问题上,李坤律师遵循全面审查证据、结合多方证据相互印证、准确判断证据证明力的方法论。他既不忽视公诉机关证据的证明力,也能敏锐地发现证据中的细节和疑点,通过合理分析和论证,为当事人争取最有利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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