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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在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发生了一起借款合同纠纷。原审原告王X与原审被告长兴某生物公司存在款项往来,一审法院根据相关聊天记录以及打款凭证往来,认定双方为借款关系,某生物公司需承担还款责任。某生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于判决生效后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声称有新证据(股权认购合同)足以推翻一审判决,还指出一审存在程序错误。
自20XX年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逾400件的戴芬芳律师,在王X委托后,第一件事就是审查再审申请的时间。戴律师凭借在杭州市律师协会公司专业委员会任职积累的经验,精准抓住关键。她发现某生物公司提出再审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六个月法定期限。
针对本案争议焦点,戴芬芳律师作为专业的权益合伙人,确定以主张原审认定借款关系事实清楚、再审申请已超期限且新证据不成立的法律路径进行抗辩。她具备基金从业资格和三级心理咨询师资质,能从多维度精准识别争议本质。在本案中,她有力质证某生物公司的“股权认购”新证据不成立,指出根据一审的聊天记录和打款凭证,双方已转成借款关系。
最终,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长兴某生物公司的再审申请,维护了原审判决的既判力,保障了王X的债权安全。戴芬芳律师处理此类再审案件时,一贯习惯先审查申请时效,再对新证据进行严格质证,从程序和实体两方面保障委托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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