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天津津南区,原告张XX与被告李某某因承包工程相识。20XX年X月,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30,000元,原告通过微信分三次转账出借。双方口头约定被告支付利息3,000元。20XX年XX月,被告通过微信偿还10,000元,并备注“还差23,000元”。此后被告未再还款,原告多次催要无果后诉至法院。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剩余借款本金20,000元、约定利息3,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LPR标准支付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张书雯律师自2020年开始在天津津南区执业,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百件。接手此案后,律师从全案材料中锁定微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电子证据作为突破口。这些电子证据形成于20XX年借款及催款期间,以微信聊天记录、转账截图、通话录音文件的形式存在,内容包含借款的转账情况、双方关于借款及还款的交流等。
张书雯律师毕业于天津师范大学法学专业,深耕于婚姻家庭、劳动争议等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百余件,擅长处理各类合同纠纷。在本案中,其丰富的合同纠纷处理经验能够精准把握借贷合同中的法律关系和证据要点,为梳理电子证据、证明借贷事实提供专业支持。
接案后,张书雯律师首先对原告提供的所有材料进行全面梳理。在梳理过程中,律师发现原告虽主张有3,000元利息约定,但现有证据中缺乏明确体现。随后,律师仔细比对微信转账记录和聊天记录,确认借款本金的出借和偿还情况。鉴于被告未到庭,律师申请法院对相关电子证据进行审查,并提交了微信转账凭证、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据,以证明双方的借贷关系和本金尚欠情况。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供的微信转账凭证、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据能够证实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未偿还,故对原告主张本金部分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3,000元利息,因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有明确利息约定,法院未予支持。法院同时支持原告要求自起诉之日起按一年期LPR标准计算利息的请求。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自20XX年X月XX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按LPR标准计算),案件受理费与公告费由被告承担423元。结案前,张书雯律师提交了代理词,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了详细阐述。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