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到底啦~
还有疑问,建议直接问律师

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张某签订《脚手架分项工程承包协议》,约定由张某负责周口现代城工地楼房脚手架工程施工。2021年3月至11月,张某租赁的脚手架设备未用于约定工程,而是用于其他工地或归还欠款,涉及金额约200余万元。张某撤离工地时未清点设备,也未告知设备去向。该公司以合同诈骗罪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对张某采取强制措施,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案件刚发生时,证据对张某极为不利,形势十分棘手。
李鉴春律师接手此案后,第一时间全面阅卷、会见张某,并调取相关民事合同、工程往来记录等材料。通过细致梳理租赁、使用、转移设备的完整过程及对应时间节点,他发现了案件的突破口。张某虽未将部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一直从事实际工程经营,设备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并未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其撤离时未清点告知,也未采取虚构身份、逃避联系等典型诈骗行为,更符合民事履约过程中的不当处置,不具备刑法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
最终,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李律师的意见,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尤其是缺乏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决定对张某不起诉。该公司不服申诉,市人民检察院复查后维持了不起诉决定。这一结果让张某避免了刑事追诉,维护了其合法权益,使其生活免受刑事犯罪指控带来的巨大影响。李鉴春律师凭借其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每天都在为各类刑事案件的当事人提供专业的辩护服务,用自己的专业能力守护着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