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黄某与李某结婚多年并育有一女。因感情破裂,李某第三次向某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主张获得女儿的抚养权、多分房产,并要求黄某承担债务。吴磊律师代理黄某应诉,黄某提出女儿长期由自己及外祖母照料,且自己患有疾病已丧失再生育能力,应具备优先抚养权;同时要求依法公平分割4套房产、车辆、养老金、企业年金,并驳斥李某家暴、转移财产的不实主张。
律师的核心论证
李某一方的抗辩理由主要有:声称自己有更好的经济条件抚养孩子,黄某存在家暴行为,并且黄某转移了夫妻共同财产。
吴磊律师进行了有力的法律反击:
1.抚养权方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规定,子女权益应放在首位。其一,女儿长期与母亲、外祖母共同生活,已形成稳定的生活环境,改变环境对孩子成长不利;其二,黄某丧失再生育能力,按照法律规定应优先考虑由其抚养;其三,李某存在拉黑失联、未尽抚养义务、驱逐妻女等行为,不适宜抚养孩子。
2.财产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及相关司法解释,吴磊律师逐笔梳理财产来源、出资、还贷、增值、约定等情况。认定丽水房产《财产约定书》非真实意思,应按共同财产处理;婚前房产婚后还贷及增值部分依法分割;婚后学区房按贡献与照顾子女女方原则分割;合理认定赡养支出,剔除不属于转移财产的部分。李某单方的主张没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和事实支撑,其增加的所谓“为家庭做出更多贡献所以应多分财产”的说法具有不确定性,不能替代依法应进行的公平财产分割。李某单方要求多分财产、让黄某承担债务等行为,属于违法变更夫妻财产分配的不合理诉求,侵犯了黄某的合法权益。
最终法律结论:在抚养权问题上,黄某应获得女儿的抚养权;在财产分割上,应依法公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李某的不合理诉求不应得到支持。
仲裁/判决结果
某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准予黄某与李某离婚;婚生女由黄某抚养,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至女儿18周岁;4套房产、车辆、养老金、企业年金依法分割,黄某最终获补偿款463060.83元;驳回李某巨额债务、不当财产主张等其他抗辩。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在婚姻纠纷案件中,企业(此处虽主要是婚姻家庭领域,但可类比企业在处理相关事务时的认知)常见的错误认知就如同本案中李某认为自己可以随意主张多分财产、让对方承担不合理债务一样,很多人认为在离婚时可以凭借自身的一些说辞来获取更多利益。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是:在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权的判定会综合考虑孩子的生活环境、父母的生育能力等因素;财产分割会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对各类财产的来源、出资、增值等情况进行详细审查,确保公平分割。
这对用人单位(类比到家庭关系中,双方都应遵守公平、合法的原则)的警示是,在处理婚姻事务时,不能抱有侥幸心理,随意提出不合理的诉求,而应尊重法律和事实。对劳动者(类比到婚姻中的当事人)的启示是,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勇敢地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吴磊律师在该类案件中的专业价值显著。在证据组织方面,他细致地梳理了财产来源、子女抚养情况等各类证据;在法律定性上,精准地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抚养权和财产分割问题进行分析;在庭审策略上,重点围绕抚养权和财产分割的关键要点进行辩护,最终为黄某争取到了最有利的结果。这充分体现了专业律师在复杂离婚案件中的重要作用,也彰显了浙江国圣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实力和服务水平。
婚姻关系中的权益分配不是小事,它关乎一个家庭的稳定和当事人的未来生活。吴磊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战经验,为黄某在这场复杂的离婚纠纷中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让法律的公平正义得以彰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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