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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某职工在单位受工伤,停工留薪期鉴定为5个月。养病到3个月时,单位通知其上班。单位认为职工已上班,不应再支付剩下2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并以考勤记录等作为证据。职工陷入不知如何维权、担心拿不到应得工资的困境。
此时,彭佩荣律师接手此案。他2001年开始执业,累计承办案件已逾6000件,其中经济合同纠纷等相关案件5000余件。彭佩荣律师首先逐页比对职工的工伤认定书和医院休假建议的日期,发现工伤认定时间与休假建议起始时间存在3天差异。他通过联系医院核实诊断记录,确认应以医院首次诊断时间为准,这为确定停工留薪期起始时间提供了准确依据,后续策略上更明确了职工应享有的停工留薪期时长。
接着,彭佩荣律师调取职工与单位负责人关于提前返岗沟通的微信记录,发现单位虽通知上班,但未提及停工留薪期工资的处理。他对微信记录进行公证,确保其证据效力,这使得在后续协商和诉讼中,能证明单位未明确告知职工工资发放政策。
之后,彭佩荣律师凭借多年执业经验,担任乌海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的他,申请调取当地气象数据,发现职工工伤期间有极端天气,这可能影响职工身体恢复。结合医院诊断,进一步佐证了职工需要较长时间休养,影响了后续向仲裁委和法院阐述职工应享有完整停工留薪期工资的理由。
最终,法院驳回了单位不支付剩余“停工留薪期工资”的诉求,支持职工获得剩余2个月停工留薪期工资的请求。彭佩荣律师以专业的审查动作和法律分析,为职工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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