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泽宇律师是河北云阔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同时担任心理咨询师和涞源县人民调解员。执业至今,他累计办理案件四百余件,在民事诉讼领域累计办案三百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累。
在实战经验方面,李泽宇律师在多个领域都取得了显著成果。在交通事故领域,他成功处理过多起复杂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合理的赔偿。例如,在一些案件中,他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准确把握案件关键,高效推动案件进程,让当事人快速获得应有的赔偿。在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中,他为建材经销部追回货款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展现出扎实的合同审查与谈判能力。在民间借贷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等领域,他也凭借灵活的思路和高效的办案风格,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一起由李泽宇律师承办的典型交通事故案例。这是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李泽宇律师作为被上诉人孙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了此案。
201X年X月15日1X时许,被告刘XX驾驶冀F×××号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津保北线白沟镇小高XXXXX箱包厂路段时,撞到由北向南过公路的原告孙XX,造成原告受伤,车辆受损,被告刘XX驾车逃逸。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刘XX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孙XX在河北大学附属医院住院治疗1X天,被告刘XX支付费用15500元。孙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X0000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此案件存在多个难点。其一,被告刘XX驾车逃逸,保险公司以肇事逃逸属于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免责情形为由,主张只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拒绝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下承担赔偿责任。其二,一审中对于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是否对投保人尽到告知义务存在争议,保险公司未提交证据证实已尽到告知义务,但也需律师有力反驳保险公司的主张。
针对这些难点,李泽宇律师采取了一系列策略。从法律依据方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保险人对免责条款有明确说明义务。在诉讼技巧上,李泽宇律师指出一审中被上诉人刘XX和刘XX自述在购买保险时不是本人签字,保险公司没有尽到任何提醒义务,且保险公司对是否是其本人签字没有做出明确答复,也没有相关证据证实其是本人签字,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同时,强调刘XX虽有逃逸行为,但肇事逃逸并没有使损失扩大,不存在转嫁损失的问题,保险公司以肇事逃逸为由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上诉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
在这个案例中,李泽宇律师发挥了关键作用。他凭借扎实的法律知识,准确找到了保险公司在告知义务方面的漏洞,并通过合理的辩论和证据组织,有力地反驳了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他精准地把握了诉讼时机,在庭审中清晰阐述观点,为法院作出正确判决提供了有力支持,最终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543X3元的赔偿款。
这起交通事故案例在司法实践中具有普遍价值。它提醒保险公司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必须严格履行对免责条款的告知义务,否则可能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对于当事人来说,遇到交通事故纠纷时,要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要善于从法律规定和证据细节入手,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
李泽宇律师在每一个案件中坚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以诚信和专业操守为当事人提供高效、可靠的法律服务,凭借扎实的专业素养和务实的态度,赢得了客户的信赖和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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