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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池被政府收回,周XX无法继续使用,双方就承包费返还协商无果,周XX遂委托律师起诉,请求解除合同、返还承包费74万元、赔偿经营损失11万元等。二被告则称合同无法履行责任在原告,按约定租金不退。
接手本案的,是2000年开始执业的李同红律师。李律师怀疑合同效力及承包费返还问题存在关键突破点。他首先逐页翻阅案件材料,梳理合同签订背景及履行情况,发现二被告以2万元从村委会承包渔池,却以130万元转包给原告,且原告将渔池用于倾倒渣土。接着,李律师指导原告收集关键证据,对相关通话进行录音,并仔细整理分析录音内容,发现双方对渔池用于倾倒渣土是明知的。之后,李律师依据法律条文,向法院详细论证合同无效的依据,指出原告倾倒渣土未获许可损害公共利益,二被告转包获利过高,合同条款也证明双方对倾倒渣土的默许。
最终,法院采纳李律师意见,确认合同无效,判决二被告返还74万元承包费。李律师在处理此类家事合同纠纷中,积累了超1000件案件的实务经验。他认为,在合同纠纷案件中,深入挖掘合同背景、收集关键证据、准确适用法律是关键,后续他将构建更完善的证据审查知识工具,以更好地应对此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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