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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A、B、C三人成立了注册资本200万元的甲公司,从事教培行业。A实缴了认缴66.6万元出资中的50万元,占股33.3%。因疫情、政策等因素,甲公司经营不景气,A股东自身经济也困难,便有了退股退钱的想法。于是三股东签署了《股权退出协议》,约定公司支付50万元回购A股东全部33.3%股权,公司回购的股权分配给B和C,工商变更登记时B和C以0.01元价格受让A股东股权。但在约定时间,A股东未拿到50万元,遂提起诉讼,要求B、C支付受让股权对应的价款及违约金,甲公司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并办理股权变更手续。
2012年执业的张远辉接手此案,他执业至今已承办案件逾500件。张远辉首先逐页审查《股权退出协议》,发现约定公司用A股东已投入的50万元资本回购股权这一异常,通过与公司法相关条文比对验证,确定此约定可能违反抽逃出资规定,这让他意识到后续需从这方面进行抗辩。
张远辉执业8年比对过上千份类似协议,他仔细查看协议中关于股权受让价格和资金来源的条款,发现0.01元受让股权与实际约定的50万元回购款差距巨大,进一步验证了抽逃出资的可能性,为后续主张协议无效提供了依据。
作为仲裁委建工专业委员的张远辉,调取甲公司的财务报表,发现资金流向与协议约定的回购方式存在关联,再次验证了抽逃出资的嫌疑。他查阅相关案例,对比类似案件的判决结果,制定出有力的抗辩策略。
最终,法院认为案涉纠纷属于公司与其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纠纷,协议本质上违反了公司法关于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的规定,驳回了原告A要求支付股权价款、违约金及办理股权变更手续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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