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青岛市某村,原告吕xx、被告刘xx和案外人赵Xx于1993年口头约定合伙经营1xxx号xx养鸡场。原告负责建设和财务,被告负责经营管理。1994年养鸡场发生火灾,原告全额出资重建。1996年赵Xx退出合伙,此后养鸡场由原被告共同经营至2005年因禽流感停业,之后养鸡场由被告出租。2017年养鸡场改造为冷藏厂,现土地和房屋被政府征收,双方对征收补偿款分配产生纠纷。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500万元补偿款等,被告声称养鸡场财产与原告无关,请求驳回起诉,第三人赵Xx称养鸡场为其财产,原被告无权分割拆迁补偿款。
密齐光律师自2011年开始在山东青岛执业,接手此案后,从全案材料中锁定了养鸡场建设及经营期间的财务凭证作为突破口。这些财务凭证形成于1993-2005年期间,以纸质账本和票据的形式存在,详细记录了养鸡场建设、运营的各项收支情况,能直观反映出原告在建设和财务方面的投入。
密齐光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610件,深耕于企业合规、强制执行和不良资产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200余件,尤其专精于强制执行案件。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和专业能力,在处理这种涉及财产权益分配的合伙合同纠纷时,能够敏锐地把握案件关键,精准分析证据,为案件的处理提供有力支持。
接案后,密齐光律师首先全面梳理了原被告及第三人提供的所有材料。在审查过程中,他发现被告声称养鸡场财产与原告无关,但财务凭证显示原告在养鸡场建设和运营中投入巨大,这与被告说法存在明显矛盾。密齐光律师凭借其2011年开始执业积累的经验,仔细比对了不同年份的财务凭证,核实每一笔收支的真实性和关联性。同时,他还调查了养鸡场周边村民,获取了关于养鸡场经营情况的证人证言。在庭审过程中,密齐光律师申请对财务凭证进行司法鉴定,以确定其真实性和有效性,并提交了这些财务凭证、证人证言等作为证据。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合伙合同关系,对合伙共有财产的份额各占50%。但考虑到双方合伙关系尚未终止,征收补偿款分配条件尚未成熟,因此对原告请求分割补偿款的请求不予支持。判决确认原告吕xx和被告刘xx各占赵Xx社区养鸡场合伙共有财产50%份额,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及第三人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和诉讼保全费共9xx47元,由原被告各负担4xx73.50元。结案前,密齐光律师提交了详细的代理词,对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进行了全面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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