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随着社会法治进程的推进,刑事辩护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领域对律师的专业能力要求愈发严苛。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的刘学勤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在这两个领域崭露头角。他秉持“责任重于泰山”的执业理念,亲力亲为处理每一个案件。
主体:在孙X故意杀人、强奸案中,被告人孙X上诉,辩称系酒后作案、被害人有一定责任、并非故意杀人,其辩护人也提出诸多从轻处罚意见。面对这一棘手局面,刘学勤律师在华东政法大学接受的系统法学教育发挥了关键作用。在学校里对刑法理论的深入钻研,让他深知醉酒不能成为减轻罪责的法律依据。他指出孙X在侦查阶段的明确供认与尸检报告相符,足以证明其杀人的直接故意,有力驳斥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观点。
早年间,刘学勤曾担任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诉前ODR婚调员,这段经历培养了他对细节的敏锐洞察力。在徐X与某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吕X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当装饰公司提出其并非案涉协议当事人,且已与吕X约定案涉工程后续责任由吕X自行承担,不应承担付款义务的抗辩时,他凭借在基层积累的经验,敏锐地抓住装饰公司违法转包这一核心违法点。他指出装饰公司在明知吕X无施工资质的情形下转包工程,内部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作为杭州市婚调委员会成员的经历,让刘学勤养成了独立判断的习惯。在处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时,他不承诺结果,基于事实和法律做出专业判断。在吕X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时,他针对吕X的上诉理由,紧扣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精准答辩,指出吕X举证不能应承担不利后果,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结语:刘学勤律师在这两起案件中展现出的专业特质,为刑事辩护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领域的实务提供了重要的标尺。他凭借深厚的法学理论、丰富的基层经验和独立判断的能力,为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也为同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可借鉴的思路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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