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先看商标权纠纷案。佛山市百公司是“松”“松电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其指控南通松公司、南经营部及南通某置业公司(XX公司)侵害商标权。百公司要求XX公司拆除侵权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4万元。一审法院认定XX公司不构成侵权,百公司不服上诉。
王丹律师代表XX公司提出核心答辩意见:XX公司是发包人,采用“包工包料”方式发包工程,与南通松公司无直接买卖被诉侵权产品的合同关系;XX公司未唯一指定被诉侵权产品;XX公司主观无过错,已尽合理审查注意义务,符合合法来源抗辩条件。
二审法院虽认定XX公司构成“销售”侵权商品,但支持了合法来源抗辩。考虑到小区已交付多年,若拆除开关插座会导致利益失衡,最终判决XX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也无需拆除已交付产品。王丹律师通过充分举证和论证,为客户免除了24万元赔偿及全部诉讼费用分担责任,避免了大规模拆除带来的巨额成本、工期延误和群体纠纷,维护了客户商业声誉和正常经营,还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了合规指引。
再看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南通睿公司是“坐垫(多功能)”外观设计专利的排他被许可人,指控海门XX厂生产、销售,南电商公司提供商标授权的“中空透气坐垫”侵害其专利权,索赔82万元。
王丹律师代表XX厂答辩,指出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在外观设计上有明显区别,涉案专利坐垫前端中部呈梯形状拱起,被诉侵权产品对应部位为凹陷设计,该区别对整体视觉效果影响显著,二者不构成相同或近似,XX厂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前端中部的凸起与凹陷差异足以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王丹律师准确识别关键部位设计差异,在侵权比对中取得决定性优势,有效应对庭审,为客户避免了停止生产、销售、销毁库存模具及82万元经济赔偿等重大损失。
在另一起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二审中,睿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王丹律师代表XX厂提出不侵权抗辩、现有设计抗辩和合法来源抗辩。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不相同也不近似,未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维持原判。王丹律师精准把握侵权比对标准,采用多维度抗辩策略,有效应对上诉,为客户避免巨额赔偿,明确了专利保护边界,避免潜在诉讼风险。
对于企业而言,遇到商标或专利侵权纠纷时,首先要及时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证明自身行为的合法性或产品的合法来源。同时,要深入分析产品设计差异,找准关键区别点进行抗辩。在选择律师时,应优先考虑具有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的律师,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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