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江苏省XX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生命权纠纷案中,张居宽作为原告代理律师,接手案件时面临着复杂的局面。三原告的亲属因电动三轮车冲入河中溺水身亡,认为案涉道路存在安全隐患,相关被告未尽管理职责而索赔。要确定道路管理者以及其是否存在过错并非易事。张居宽毕业于南京大学本科,有着扎实的法律知识基础,这为他处理此类案件提供了理论支撑。从2004年开始从事企业法务工作,2008年转入律师行业,到2024年时已有多年的法律实务经验。这种长时间的实务积累,让他能敏锐地意识到在这类案件中,现场勘验对于确定道路实际情况和管理者责任的重要性。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组织现场勘验,张居宽积极配合,提供相关线索和证据。他在过去处理大量案件的过程中,经历过类似需要确定责任主体的案件,深知证据收集和现场勘查对于案件走向的关键作用。最终,法院判决被告XX县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和XX县XX镇人民政府分别赔偿三原告损失36648.13元,虽然没有完全满足原告的诉求,但也为原告争取到了一定的赔偿。
在江苏省南京市XX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张居宽同样作为原告代理律师。原告甲公司要求被告乙公司支付融资咨询服务费30万元及违约金,但被告辩称《服务协议》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属无效合同,且原告未提供实际服务。这起案件的难点在于证明《服务协议》的真实性以及原告实际履行了服务义务。张居宽作为江苏省律师财税委员会委员,具备专业的法律技能与税务知识,这使他在审查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方面有更深入的见解。然而,在庭审中,面对被告的抗辩和证据,尽管张居宽提交了《服务协议》、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但最终法院认定案涉《服务协议》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原告未证明已实际履行协议约定服务,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而在江苏省淮安市XX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张居宽担任被告代理律师。原告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等。被告辩称与原告无直接施工合同关系,原告非实际施工人,不应突破合同相对性主张权利。张居宽作为江苏楚珺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律师,有着丰富的诉讼经验和强大的组织协调能力。他带领团队积极参与诉讼,提交相关证据,围绕合同相对性、实际施工人认定等关键法律问题展开辩论。他在企业日常法务中对合同法、建筑工程等领域有深入的研究和独到的见解,这使他能够准确把握案件的核心争议点。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第三人赵X签订的合作协议因违法转包无效,且赵X已超付工程进度款,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虽然都已判决,但留下了不同的痕迹。生命权纠纷案中,原告虽然获得了部分赔偿,但失去亲人的伤痛无法弥补;服务合同纠纷中,原告败诉可能面临经济损失和商业信誉的影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判决结果维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但也反映出建筑工程领域合同管理和法律规范的重要性。这些案件的处理过程和结果,都提醒着人们在日常生活和商业活动中要遵守法律规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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