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XX年XX月XX日,A公司正式成立,股东先后有王X、刘X、王X,到20XX年公司面临破产清算时,股东变为20XX年X月XX日入股的张X以及20XX年X月XX日入股的肖X。20XX年X月XX日后,非股东且任职经理的李X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肖X担任执行董事。公司注册资本也由100万元于20XX年X月XX日变更为600万元,其中张X认缴306万元并于20XX年XX月XX日提前实缴全部出资,肖X认缴294万元,但截至公司被破产清算时,尚有近250万元出资未缴纳,两股东出资期限均届至20XX年XX月XX日。
由于A公司经营不善计划解散,11名劳动者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补偿金等,但未能如愿。于是在20XX年,他们申请劳动仲裁并胜诉,合计金额达50多万元。然而,执行公司财产时却遭遇困境。其中两名劳动者在20XX-20XX年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要求追加股东张X、肖X为被执行人,依据是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此时张X虽已转账出资至公司账户,但未在工商登记、年度报告上显示缴纳出资。另外两名劳动者则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A公司破产。
2012年就开始在广东广州执业的张远辉律师,在案件陷入僵局时介入。拥有法律硕士研究生学历的他,凭借14年的执业经验,接手案件后做的第一个具体审查动作就是查阅A公司的公司章程。张远辉律师执业至今已承办逾500件案件,其中二审案件就有上百件,这让他深知公司章程对于界定公司内部权责的重要性。
在审查过程中,张远辉律师逐本比对不同年份的公司法规定与A公司的章程内容。他发现,A公司成立于20XX年之前,在公司章程没有另外规定的情况下,依据20XX年公司法关于经理职权“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规定,“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应是经理的职权范围。同时,他还详细研究了20XX年公司法对董事会职权的规定,明确董事会的职权主要是公司经营管理较大方向性的事务,公司具体的经营管理实施细节则是经理的职权范围。通过这样细致的审查,他发现法定代表人(经理)在公司实际运营中可能并未实际占有和管理相关资料,从而在法律责任界定上存在疑点。
针对本案的争议焦点,即法定代表人在破产清算过程中的责任问题,张远辉律师确定了依据公司法和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进行责任界定的法律路径。作为广东裁成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律师,他专注为企业家、企业集团提供全流程法律支持,对于此类公司纠纷案件,他一贯的事实操作习惯是先深入研究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各主体的权责范围,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法律适用和应对策略。他认为,只有准确把握法律规定和公司内部的实际情况,才能为客户提供最有效的法律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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