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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4日,余某购买毒品返程时被查获,缴获甲基苯丙胺4557.4克及涉案现金。次日,毕X1、毕X2、罗X在饭店内被抓获。公诉机关指控毕X1与他人共谋贩卖毒品,建议在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幅度内量刑。
张雪律师作为毕X1的一审辩护人,围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瑕疵三大核心展开无罪辩护。指出指控毕X1参与共谋的核心证据仅为同案余某的供述与辨认笔录,无其他客观证据印证,且供述前后矛盾。侦查机关辨认过程存在暗示性,不符合法定要求,辨认笔录依法不应作为定案依据。无证据证实毕X1与他人形成毒品交易合意、参与毒品交接、收取毒资或获利,涉案毒品来源、毒资去向均无法指向毕X辉。毒品取样、送检程序存在争议,电子数据取证不符合规范,通话内容未直接体现毒品交易,不能推定涉案。公诉机关未举证毕X1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行为、分工与关联程度。
法院审理认为,毕X1构成贩卖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采纳辩护人关于前科材料不予采信的意见,对其余辩护意见部分未予采纳。最终,被告人毕X1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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