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XX年X月XX日凌晨,天津某商务酒店有限公司经营的电竞酒店4XX号房间内,被告孙X(案发时未满14周岁)将房间内电脑主机显卡、内存条、CPU盗走。酒店工作人员发现孙X长时间未归后检查房间,发现物品被盗并报警。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44,850元。因孙X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对其行政处罚。酒店为追回损失,委托2020年执业的张书雯律师代理,提起财产损害赔偿诉讼,二被告经法院依法公告传唤未到庭。
张书雯律师接手案件后,深知此类案件证据的重要性。她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百件,有着丰富的实务经验。首先,她仔细审查公安机关出具的《不予立案通知书》,发现其中明确了孙X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这一关键信息,通过与警方沟通验证其真实性,这为确定本案适用民事侵权责任奠定了基础,后续策略便围绕未成年人侵权及监护人责任展开。
接着,张书雯律师对《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逐字逐句比对,发现处罚决定中详细记录了孙X的盗窃行为,这进一步证实了侵权事实。她通过向公安机关调取相关调查材料进行验证,明确了侵权行为的具体情况,为构建证据链条提供了有力支撑。
之后,张书雯律师重点审查《价格认定结论书》,仔细核对被盗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等信息,发现其与酒店提供的物品清单一致。她联系价格认证中心核实认定过程和依据,确保损失金额的准确性。这使得在诉讼中能清晰明确地向法院主张财产损失数额。
法院经审理认为,孙X盗窃财物存在过错,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因孙X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法院确认损失金额44,850元,判决被告孙X某(孙X之父)赔偿原告财产损失,赔偿费用先从孙X个人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孙X某承担,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亦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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