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XX年X月XX日,卞X在宁宣高速因超速被执法人员拦截,却加速行驶带倒执法人员,后被指控犯妨害公务罪。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卞X面临法律的制裁,而此时,潘鹏飞律师介入,为其展开艰难的辩护。
潘鹏飞是北京市盈科(常州)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自2017年开始执业,在江苏常州地区专注于刑事辩护领域,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52件。他秉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穷尽一切合法手段维护当事人最大合法权益”的执业理念,精于从细微处发现辩点。
在本案中,潘鹏飞提出了一系列辩护意见。他指出被害人所在公司不属于国家机关,不具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和执法资格。然而,法院经审查认为,虽被害人警务辅助人员工作证已到期,但新证正在配发中,且其职责受公安机关赋予,执行勤务时履行的职务具有受委托从事公务的性质,其身份与职权配置符合规定,此辩护观点未被采纳。
潘鹏飞还认为被告人卞X主观上犯罪故意不明显,并无对抗或妨害执法的故意。但法院认为卞X作为机动车驾驶员,应熟知交通法规,其拒不配合执法,强行冲卡致执法人员倒地受伤,主观故意明显,行为性质恶劣,该辩护意见也未获支持。
对于公诉机关指控卞X超速的证据,潘鹏飞认为不充分,且即便超速也非必须现场拦截查处。但公诉机关提交的照片及数据等证据足以证实卞X超速行驶,现场查处也符合法律规定,此辩护观点同样被驳回。
关于执法程序,潘鹏飞提出被害人查处超速行驶的执法程序不符合规范,且违规使用与警用装备相似的服饰。但法院认为警辅着装符合要求,虽有瑕疵动作但未实质影响执法正当性和规范性,不能否定卞X行为的危害性。
此外,潘鹏飞提出卞X认罪认罚,公诉机关变更量刑建议不妥,建议对卞X免于刑事处罚。然而,法院经审查认为公诉机关调整量刑建议符合规定,卞X犯罪情节较重,社会危害性较大,不符合免于刑事处罚的条件。
尽管潘鹏飞的多项辩护意见未被法院采纳,但他通过积极辩护,为卞X争取到了从轻处罚的情节。最终,法院考虑到卞X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案发后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认为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判处卞X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潘鹏飞律师在这起妨害公务案中,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了有力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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