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坤律师自2019年起执业于四川发现(德阳)律师事务所,擅长刑事辩护和合同事务。此次他为被告人李XX辩护。
这起案件中,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底,余XX、李XX、曾X三人共谋买卖增值税专用发票赚取差价。余XX通过李XX提供的电话联系杨XX,从其公司以9%“点子费”购得发票,曾X联系购买方,余XX以李XX妻子法人的公司名义以11%“点子费”出售发票,赚取2%“点子费”。xx公司向多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累计巨大。案发后,李XX、余XX经通知到案,曾X主动投案,三人还退缴了违法所得。
当事人最初掌握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文书、被告人户籍证明、前科材料、到案经过、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等,但缺乏能证明李XX系从犯的有力证据。
李坤律师介入后,对现有证据进行了细致梳理,与被告人沟通,进一步固定其到案经过和如实供述等情节的证据,以证明其自首和认罪认罚的态度。同时,收集被告人退缴违法所得的相关凭证,强化其悔罪表现的证据。
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重要作用。公诉机关认为三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且虚开税款数额较大。李XX的辩护人李坤提出,李XX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属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主动缴纳罚金,认罪悔罪态度好,且系初犯、从犯,应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对辩护人提出李XX系从犯的观点进行质证,认为结合三名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等证据,三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不应区分主从犯。李坤律师则强调李XX在整个犯罪过程中的辅助作用,提供的电话仅为联系渠道,并非主导犯罪行为,且获利相对较少。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余XX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六万元;被告人李XX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曾X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五千元;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李坤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优先核查被告人的到案情况以确定自首情节,重点收集能证明被告人认罪认罚和悔罪表现的证据,同时细致分析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作用以争取有利的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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