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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XX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浙江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宁波支队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后又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随后变更为取保候审。余姚市人民检察院指控陈XX在20XX年XX月X日14时30分许,驾驶小型面包车因车辆故障停在高速第一车道,被交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及血样鉴定,其血检材中乙醇成份浓度为17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接手本案的,是2016年开始执业的律师王莉萍。该律师在审查证据时产生怀疑,她注意到血样检测结果直接决定被告人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而血样从提取到送检的过程是否规范至关重要。
为查证这一问题,王莉萍律师逐页翻动血样提取登记表,用荧光笔标记出关键信息,仔细对比血样密封时间和送检时间。她还致电高速交警宁波支队三大队,核实血样提取和送检的具体流程和时间安排。
最终,王莉萍律师发现血样密封时间与送检时间存在逻辑矛盾。按照正常流程,血样密封后应尽快送检,但这份登记表显示的时间间隔不符合常理。不过,在本案中,法院未因该疑点排除血检报告,仍判决被告人陈XX犯危险驾驶罪。
王莉萍律师表示,在危险驾驶罪案件中,证据审查要关注细节,尤其是血样提取、检测等环节。她正在构建一套关于危险驾驶罪证据审查的知识工具,将常见的证据问题和审查方法进行整理,以便在后续案件中更高效地发现问题,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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